违章建筑不能转让
[案情介绍] 位于X市X路6号的土木结构西房两间半,是X储运公司于 1978年违章所建,后分给其职工郭X居住。1995年11月29日, 该单位以2500元之价,将此房卖给郭X,并讲明此房系违章建 筑,以后如遇有统一规划或征用,应服从安排,五条件搬迁,不 得转卖。同年,经他人介绍,郭X将此房以7000元之价出卖给 李X。李X付款后,经过多次要求郭X交房,郭X才腾出一间给 李X,另一间自己存放东西。在此期间,李X多次向郭X要该房 合法手续,郭X以办过户手续为由,立据向李X借去现金500 元。1996年1月,因经济纠纷,一外地人趁郭X不在之机,将 其存放在仍占用的一间房内的部分东西拉走。郭X发现后,以其 东西被拉走,李X有责任为理由,将李X赶走。为此,双方发生 纠纷。 1996年7月,李X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退回房屋, 由郭X返还房款7000元,并赔偿800元借款。(其中300元无字 据)。 郭X辩称,出卖房屋是事实,但李X在该院居住期间和他人 盗窃我家,造成经济损失14310元,要求李X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之房系违章建筑。储运公司出 卖此房时,已经向郭X提出不许转卖。但郭X隐瞒事实真相,以 有合法手续欺骗李X,将此房出售给李X,其做法是错误的。 郭X借李X现金500元,有据为证。郭x以他人将其财产拉走, 李X负有责任为由,要求李X赔偿之诉无理,不予采纳。故判决 如下: 1.李x与郭X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郭X返还李x购房款 7000元,李X将房屋退还给郭X; 2.郭x偿还李x借款5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的前提 条件是出让人对其房屋拥有所有权。违章建筑,就其含义而言, 其建造人不能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因而他当然也就不能具有 转让该建筑物的权利。买卖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 分,因为标的物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