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案情介绍1 某外商到某市投资开发房地产,在依法批准成立A公司、 取得外商独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0亩,出让金每亩10万元,共计300万元,在出让合同签订 后2月内交清。该出让合同经过政府批准,在出让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公司仅交付出让金50万元,即向市土地局申领国有 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局未认真审核,在A公司的出让金未完 全交纳,不具备法定发证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向 A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该地块上,投入30万元 平整地面,随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B 公司。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A公司虽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 该证是无效的。A公司没有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开发,不具备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A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完全 成立,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