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深圳市保安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是在镇政府 支持下成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1999年11月总公司将石岩老 街旧电影场土地以优惠价格让给严秋明个人作文化商住用地。转 让合同明确规定严秋明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国土、建 设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补交地价后,取得该地的使 用权。 2000年1月,总公司悔约,并以该地权利人为镇文化站、自己没有处分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8月,深 圳市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总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与被告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且该土 地进行转让时,被告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故原、被告双方签订 的土地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 该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双方转让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是非法的,但法院对本案中总公司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却未进行任何处理,法院有自己的考虑。该案所暴露出来的绝不 是一般的小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法律体系 完整性的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单纯的转卖土地 使用权和集体房屋建筑转让时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在现实生活 中大量存在,但在法律规定上却几乎是一片空白,完全处于一种 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的判决比较含糊而且不是 很完整的内在原因。 在某些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失已是不争的事实。各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将土地出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 建设,或者自己成立物业公司、自己建房后直接向社会公开出 售;稍微懂法的人,便打着联营的牌子,以土地作出资与房地 产开发商共同开发后公开出售联建房,或者采取几十年出租的 形式变相转卖土地使用权;甚至还发明了一些比如说给购买联 建房屋者发给村民证的创举。不管形式如何,其实质均为非法 转让土地使用权。就说深圳市保安区, 自公司1986年成立以 来,它就没有停止过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的行为。经 过十多年的发展,石岩镇几乎到处都是总公司转让出来土地建 起来的物业。由于其土地使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很难享有完 整、合法的产权;而且由于其性质上属非法交易,不可能正当 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 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 外。很明显,这些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所进行的开发建设仅有 极小的一部分是为了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公共设施公共事 业,绝大部分是兴建商住楼甚至商品房或其他工商建设,也就是 说,绝大部分的土地转让完全是非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 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为止, 国务院只出台了一个《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 转让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 作出了一定规定,但其性质基本上属于自用而非转让,且仅限于 本乡镇的企业、公益事业和村民。对于农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欲使用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搞建设,应 如何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可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有偿转让。该规 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征用在先,转让在后。问题的关键在于 用地人可否就某块集体土地申请征用而取得使用权?还是必须 在征用部门已征用的地块中选择自己可以使用的地块?这仍然 无法可依。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在该地上 业已建成建筑物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 些转让行为应是违法的。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没收其土地 款并处以相应罚款;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起的建筑必然就是非 法建筑,其结局要么没收,要么拆除。但由于多年来问题普遍存 在,全部确认为非法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依法律形式予以规 范和输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