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岂能非法占用 [案情介绍] 1986年12月,王某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1分9厘秧田 上建私房。动工后,群众和村干部劝告制止,王某不予理睬。乡 政府责令王某在3天内拆除违章建筑,王某蛮横地说: “房子我 要继续盖,限你们3天把我抓起来!”办事处的领导对王某进行 教育,王某态度恶劣,不听劝阻,强行完成72.39平方米的地基 工程。办事处报请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理。该局领导亲自到 王某所在的村,向王某进行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劝其自动拆 除违章建筑。王某不仅不听,竟无理地说: 二你们抓我去劳改, 我也要盖!”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 规定,于1987年1月10日作出决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 包的秧田上建盖房屋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停工,自接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耕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 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王某在接到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限期届满 后,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西山区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局为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于1987年2月3日,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查了西山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申请, 认为该局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于1987年2月27日由院长签发公告,限王某自公告公布之日起 3日内拆除在秧田上的违章建筑,恢复耕地;限期内王某如不自 觉拆除违章建筑,恢复耕地,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费用 由王某承担。 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王某毫无悔改表示。3月2日,西 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请团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派人参加,协同 执行员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执行员再次对王某进行了法制 教育。被执行人王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同意自动拆除违章建筑。 当日下午,王某全部拆除了已建好的房屋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