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该村不满二十年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可以少分吗? 2002年由于新乡市大学城建设需要,河南职业技术师院在新 乡县洪门镇洪门村征地596亩,村委会收到征地款2980万元。 之后,村委会根据全体村民的要求,决定将此款全部向村民分配。 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村委会向村民发放了意见卡征求大家意 见,并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对户籍迁入该村不满二十年 的20名村民按每人每年521,5元进行分配,而对本村刚出生的 小孩和刚过门的媳妇却是全额进行分配。这20名村民于1992 年将户口迁入该村居住至今,与其它村民一样尽了自己的义务, 因此他们觉得不公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把 洪门村村委会起诉至新乡县法院,要求撤销不公平的分配方案, 由被告支付原告全额的土地补偿费。 新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村里的村民,按规定尽了与 其它村民同样的义务,理应享受与其它村民同等的待遇。村委会 决定的分配方案虽然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但该方案违背了宪法 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有关法规,判决洪门村村委会支付这20 名原告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