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离婚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征用款受益权吗?
2017-02-10 155 次

离婚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征用款受益权吗? 2002年4月,青海省公路建设局在国道109线湟源至倒淌河公 路上征用和平乡蒙古道村一社土地,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以1998 年人口土地调整为基础,国家按标准应给付土地占用补偿款人均 4000元。原告宋永梅嫁到蒙古道村后随将户口迁入,成为蒙古道 村民,是该项土地补偿款的法定受益者之一。3月18日,原告宋永 梅与第三人之子张军离婚,蒙古道村委及第三人即认为如果把土地 征用款给予原告,就等于把蒙古道村的土地划给外人了。因此,蒙 古道村委及第三人张成魁拒绝向原告给付土地征用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户籍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按 传统观念将离异妇女当成外人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这种认 识排斥当事人的法定利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在法庭的主持下 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及第三人向二原告给付土 地征用款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 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