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回乡的女大学生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吗? 湖南省平江县三阳村高仑组村民卢某大学毕业后,未分配工 作,按政策户口迂回原籍,高仑组依村规民约之规定,拒绝给付卢 某土地补偿款。7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高 仑组给付卢某土地征收款31500元。 卢某系平江县三阳村高仑组人,农业家庭户口。1998年9月 考入湖南女子职业大学,户口随之迁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中意 路132号,非农业集体户口。卢某大学毕业后,因未分配工作,长 沙市公安局新开铺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 文件精神向其签发了户口迁移证,通知其将户口迂回原籍。2002 年9月17日,卢某书面申请将户口迁回高仑组,高仑组同意其落 户,并加盖了该村民小组的公章,三阳村亦签署:“请上级按政策 办理”。同年10月10日,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为卢慧钰办理了常 住人口登记,将其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此后,平江县天岳经济 开发区在三阳村高仑组征地,结算后将土地补偿款交给了高仑 组。在补偿款发放时,高仑组召开全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以原 集体决定规定: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 享受村组组民同等权利,但毕业一年后取消;并以卢慧钰户口迁 回未经全体组民开会同意且其大学毕业后在外打工,决定除卢慧 钰外将土地补偿款按人口数平均分配31500元。卢慧钰向村、组 提出异议,要求参加分配未果,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户籍是国家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定依据,村民 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为准。卢慧钰将户口迁回原籍是政策性迁移,无需组民大会集体同意。村规民约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 现,但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卢慧钰作为高仑组的成 员,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