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处罚听证案 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2х300MW机组)建设 项目投资26.7亿元。1996年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复该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 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1998年12月26日,该项目正式 开工。该项目1#机组和2机组分别于2000年5月25日和2001年 12月24日投入试生产。2003年10月14~1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 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结论表明,该项目1#机组电除尘 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l3223—1996)第Ⅱ时段标准限值。即该项目1#机 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2004年3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环法[2004]3号),明确告知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但是该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 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国家环保总局依法视其放弃了要求听证的权 利,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 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于2004年4月12日, 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决定:① 1.责令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2X300MW机组) 建设项目1*机组停止生产。 2.罚款十万元。 在该行政处罚中,对于责令1*机组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及依据如下: 根据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1日《关于益阳电厂 一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湘益发电生[2004]44 号)反映,该公司1*机组于2004年3月9日发生锅炉爆管;3月22 日该机组再次发生锅炉爆管。同时,根据该公司2004年4月6日 提交的《华中电网检修票》(网检20040162号)显示,1#机组己自 2004年3月23日6时起,被批准退出运行进行检修,并计划于2004 年4月14日18时检修完工。 鉴于该公司1#机组2000年5月25日投入试生产时,配套的环 境保护设施并未经过验收;2003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3年10月 14~19日现场验收监测也表明,1#机组环境保护设施仍不合格;后 10机组又因故障而停运检修,故国家环保总局责令该公司1#机组停止生产,并责令该公司在收到环法[2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必须立即执行。 同时,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配套建设的静电除尘器 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验收合格以后,1#机组方 可投入生产。在经国家环保总局验收合格之前,1#机组不得擅自 恢复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听证由当 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参加。本案的听证参加入只有当事人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 本案的调查人员及证人,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办法》对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将公众参与的范 围进行了限定,不利于鼓励和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待于进一 步的研究和完善。 ① 参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4]5号),2004年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