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坪村村民刘某诉文明村村委会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案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 [案情] 原告:刘某,某县黎坪村村民。 被告:某县文明村村委会。 第三人:陈某,某县文明村村民。 文明村村民陈某与文明村村委会于1997年2月签订水库养殖 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承包村里所有的水库,每年向村里交纳承 包费1万元,承包期5年。1998年2月,陈某与黎坪村村民刘某(外 地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承包村里水库,从事养殖经营, 刘某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后,再向陈交纳0.5万元。村委 会闻知此事后,要求陈某中止转让,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陈某拒不 接受,村委会决定收回刘某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刘某不服,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转让水库承包经营 权,其转让行为无效,村委会有权将水库承包经营权收回。 [评析] 转让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人 经营,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我国《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 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这种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 当经包方同意。否则,即属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 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该《规定》第十五条同时 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本 案中,陈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某从事养殖,每年向陈某 交纳0.5万元,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但由于此合同未经发包 方村委会同意,陈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构成违约,法院认定其无 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