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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红星村村委会鱼塘承包纠纷案——发包人知道承包人有变动未作表示,事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2017-02-10 249 次

杨某诉红星村村委会鱼塘承包纠纷案 ——发包人知道承包人有变动未作表示,事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 原告:杨某,男,36岁,住红星村2组。 被告:某县红星村第五村民小组。 1990年3月12日,某县红星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肖某签订承包 本组鱼塘的协议。协议约定,由肖某承包该组一面积为10亩的鱼 塘,承包期为8年,承包人每年缴付承包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肖 某按规定于1991年、1992年各支付承包费1万元。1992年3月,肖 某外出从事个体运输业,将鱼塘交给其邻居杨某经营,但肖某未与第 五村民小组变更承包协议。1994年、1995年杨某按合同向村民小组 交缴2万元承包费,组里予以接受。村民小组平时召集本组承包户 开会研究有关生产事宜时,该鱼塘参加人均为杨某。1996年,该村 民小组以杨某并非承包人为由,收回鱼塘,杨某表示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承包合同虽系肖某与村民小组签订,肖 某将鱼塘转交杨某经营,亦未与组里变更承包协议,但村民小组事实 上已默认杨某为新的承包人,故不能以肖某擅自变更合同承包人为 由要求解除合同,遂依法判决村民小组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 项义务。 [评析] 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我国< 合同法》和《农村土 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缔结的协 议,其效力仅及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若承包人发生变动,即合 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动时,应该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是如果发包 方知道承包人有变动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认为发包方默认同意,事后 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擅自变动合同当事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 中肖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肖某将鱼塘交给杨某承包,村民小组知道承 包人有变动而从未提出异议,且村民小组已接受杨某缴纳的2万元 承包费,可见村民小组已默认杨某为新的承包人,其不得再以杨某不 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