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某乡大牛村村委会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案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有效吗 [案情] 原告:夏某,男,32岁,住某乡大牛村。 被告:某乡大牛村村委会。 村民夏某于1990年初新迁入某乡大牛村。同年夏天,该村所有 的果园由于原承包人掠夺性经营,导致土地板结,非常贫瘠,村民们 均不愿承包该果园。村委会遂找到新迁入该村不知实情的夏某,称 村内有一处土地肥沃,亩产量很高的果园,村委会考虑到夏某新迁 入,愿以每年1 000元的低廉承包费发包给夏某。夏某信以为真,同 意签订承包合同,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正式生效。但过后不久,夏某很快发现该果园土地贫瘠,近5年内必须不断施肥,才能保 证果树挂果。夏某自觉上当受骗,便找到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村 委会称该合同已经过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夏某不能单 方面擅自解除。迫于无奈,夏某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审判]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大牛村村委会采用欺诈手段致使 夏某与之订立承包合同,尽管果园承包合同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形式 上合法,但由于其采取欺诈手段,违背了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但 不能使夏某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还给夏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该合同应自始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遂判决夏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赔偿夏某所 遭受的损失5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涉及到因受欺诈而订立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欺 诈,是指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 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虽然也 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内容,但该合同并未反映出一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履行该合同必然会损害被欺诈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 《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 会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作法,将贫瘠寡收的果园说成是肥沃丰收的 果园,致使夏某受骗,与其签订承包合同,这显然属欺诈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而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夏某有 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作为欺诈方,村委会应承担因其 欺诈行为而给夏某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