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直面首宗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张俊 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于近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国家海洋局首次应诉 行政案件。此案因其错综复杂、矛盾突出而备受关注。 ·起因 非法占用海域 、 2000年11月,山东荣成梅达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 ·向荣成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申请,要求在该公司西北侧新建用于制造和修 理船舶用的两条承重3000吨的滑道,需填海18700平方米。荣成市海洋与 水产局受理后,在海达公司的请示报告上签署了“经初审同意使用该水域” 意见。 但海达公司与所申请使用海域相毗邻的荣成市海兴水产有p艮公司在海 域使用上存在纠纷。按胴当时(山东省海域使用簧理规定》的要求,对有争 议的海域,争议未解决前,维持海域原状,该工程一直未能获取海洋主管部 门的批准。海达公司在未获得海域使用证的前提下,便于2001年6月开工 填海。 2003年6月4日,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执法检查时发现,海达公司未 取得海域使用证,在该公司厂房西北侧进行填海施工,山东省总队予以立案 调查。2003年8月18日,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查获海达公司用 海行为仍在继续。 、 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对海达公司下发“海监北法字[2003J第 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海达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海达公 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513l80元罚款。 交锋一 填海是否合法海达公司指出,他们于2000年11月向荣成市海洋与水产局报 送了《关于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坞台使用海域的请示》,荣成市海洋与水产局将该 请示转报荣成市政府后,荣成市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3月下达了《关于海达造船有 限公司新建船坞项目的批复》。所以,他们是在依法取得政府的批准文件后才开 始实施填海工程的。 国家海洋局辩称;无论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还 是1993年发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都强调持有海域使用证才能合 法用海。只要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都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用海。 海达公司填海57.02亩,在<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前,按照《山东省海域 使用管理规定),应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 求,应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荣成市计划委员会于z001年3月下达的{关于 悔达造船有限公司新建船坞项目的批复),是计划部门的工程立项批准,而不 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定海域许用权证。所以,原告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用海。 交锋二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海达公司认为自身的填海行为发生在2001年3月至 12月间;而国家海洋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从2002年 1月1日才生效,所以国家海洋局不能依据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生效前的行为进行 处罚。关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国家海洋局辩称,海达公司的非法填海占用 海域虽然开始于{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但其非法用诲行为在(海域使用 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仍在继续。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他们未对海达公 司在(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前的非法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其所下发的怖政 处罚决定书)是对其(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行为的处罚,处罚的非法占用 海域时间为两年,计算期自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施行起, 至2003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止。(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恢复海域原状。 国家海洋局认为其对海达公司下达的处罚类型和处罚额度都在法律规定的 幅度之内,符合法律规定。 而国家海洋局在法庭上出示的照片及录像证明,直到2加3年8月被查处 时,晦达公司还在进行填海的后续工程。国家海洋局还出示了海达公司所 占海域面积在持续扩大的鉴定报告,2003年6月对海达公司船坞填海面积 实测为39亩,同年8月却增长到57.02亩。 交锋三 能否恢复原状,海达公司称,他们在填海盾。巳在新生成的土地上建造 了船台,前后共投资了3000余万元。若要执行行政处罚定,还要付出3000多万元。 且该海域根本无法恢复原状,‘拆除现有设施还会造成对周边海域大面积的污染。 国家海洋局认为,原告仅从自身益出发,没有考虑到国家的根本利益 律的尊严和用海管理秩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4个小时审理后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日 此案进行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控娜此案的进展。 国家海洋局首宗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张俊 范红萍 近日,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l报曾于2004年2月12日进行过细报道)于近日宣判,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海洋局所做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原告当庭表示将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18日,原告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建 造两条承重3000吨 级的坞台滑道。2001 年3月5日,原告又申请将填海 面积扩大 至18700平方米。但两次填海申请均未取得当时具有用海审批权的 威海市人民政府 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于2003年8月18日经实地 测量,认定原告非法用海57.02亩,于2003年11月28日做出海监北法字 (2003)第012号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非法占用海域,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 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原告处以人民币 51.318万元罚款。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做出的该处罚决定,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达公司违反了《海域法》的有关规 定,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被告依据《海域法》予以查处,适用法律正确, 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国家海 洋局的处罚决定。 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潘修平当庭表示判决回避了填海已于2001年12月 前完成的事实,认为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海域法》不能对法律生效前的行 为进行处罚。(2004.9.30) 国家海洋局首宗行政诉讼终审胜诉 ◆张俊 王军 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报曾于 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海洋局所做海监北法字(2003)第 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1年3月,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申请填海18700平方米建造两条承重 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但填海申请均未取得当时具有用海审批权德威海市人民 政府批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于2003年8月18日经实地测 量,认定原告非法用海57.02亩,于2003年11月28日做出海监北法字(2003)第 012号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非法占用海域,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 原状,并对原告处以51、318万元罚款。 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做出 ”的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这是国家海洋局应诉的 首宗行政诉讼。今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 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