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7]受饮食店油烟和噪声污染怎么办? [典型案例87]谢某家住在江门市一居民集中区, 饮食店,于1995年开业。在开业时,楼上居民反对该店建烟囱。 该饮食店雇请环保服务公司在厨房兴建所谓的喷淋油烟装置,将 厨房发出的油烟经此装置处理后向下水道排放。但此装置的作用 甚微,饮食店的油烟,在下水道中四处跑冒,有些油烟在该店厨 房的下水道,排出,向上直冲楼上的居民房间,有些油烟沿着下 水管道跑上居民的屋内。与该饮食店相邻的还有一间饮食店,于 1998年开业,也是采用喷淋油烟装置,但不是排放到向下水道, 而是将油烟在楼底的排气口排出。此排气口离楼上居民的窗户只 有几十厘米,油烟也是向上直冲入居民房间。受污染之害的居民 向环保局跑了不知多少次,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受害居民怎 么办? [法律分析]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 止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出的 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国家环境保护局、国 家I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2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饮 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饮食业必须设置 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 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 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 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 或处理。” 1999年9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 通知》要求:“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 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对违 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 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 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 地地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 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到饮食、娱乐、服务单位 油烟、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影响,都有权向当地的 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制止 污染行为。接到投诉的部门有义务给予答复和处理。环保部门应 当依法要求排污者达标排放污染物;对超标排污者,依法责令其 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应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 闭。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娱乐、服务单 位,不发给营业执照;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者,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或注销登记。对受害者的投诉,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 不给予答复或者处理,可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款 第5项的规定,对环保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要求其履行法定 职责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另外,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 系的规定,对饮食店的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污染侵 害,排除对他们正常生活的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