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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1]居民楼内可以兴建卡拉OK厅吗?
2017-02-10 178 次

[问题91]居民楼内可以兴建卡拉OK厅吗? [典型案例91]张某住的家属楼一、二层原来是仓库,三至 六层为住宅。后来有人开始租用一、二层开设营业性铺面,因而 给楼内居民的生活带来许多的麻烦。有一家在二层的八间房内开 设起卡拉OK“KTV'’色房,每晚从7点半开始一直闹到深夜 1、2点为止,严重地干扰了楼内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环保部 门曾在住户家实地监测过,结果噪声最高值为52分贝,平均为 39.6分贝,因此他们认为,张某所住的楼房地处二类区域,因 此该“KTV'’的包房没有超标。尽管噪声中的超低音噪声值并 不高,但是对人体危害很大,国家对此有何规定,环保部门的说 法对吗? [法律分析]国家环境保护局,国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 2条第3款规定:“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 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场。在城镇人 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场,必须采取相应的 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除此 之外,该《通知》还在第3条规定: “新建、改建(含翻建)” 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 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张某所居住家属楼的大部 门一直用于居民居住,属于居民楼性质。因此并不存在该楼的卡 拉OK厅“KTV'’包房排放的噪声是否超标、或在哪类区域适 用标准的问题,而是应不应当在居民楼内兴建的问题。根据上述 《通知》的规定,在居民楼内兴建卡拉OK厅“KTV'’包房的行 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环保部门的说法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 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 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 答复或处理”。根据此规定,张某及楼内所有受害居民可以以该 卡拉OK厅“KTV'’包房不应兴建在居民楼内为由,向当地环 保部门或工面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及时 撤销该卡拉OK厅“KTV'’包房的营业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 照。以维护居民楼内住户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