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5]石材有污染,厂家负何责? [典型案例95]白某1992年从某大理石厂购买了一批花岗, 岩大理石,用于装修一套商品房。最近,白某从报纸上得知有些 花岗岩大理石的放射性指数超标,对人体有害,他便请当地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住所的花岗岩大理石进行技术检测,放射性指 数果然超过国家标准,对人体有害。白某认为花岗岩大理石产品 存在缺陷,便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大理石生产厂家赔偿损 失。但厂家提出,当初销售产品时,国家无检测花岗岩大理石放 射性指数的技术,本厂无法发现和避免,当时出厂的产品不符合 国家后来颁布的标准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厂方承担。厂方的理 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 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的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要损害是由于产 品缺陷引起的,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赔 偿责任。 产品责任虽然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并非凡 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的,生产者都要承担产品责任。(产 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在严格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对产品 缺陷责任作出除外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 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其中第(三)项所规定生 产者免责的法定抗辩事由称为“发展风险抗辩”,也就是大理石 厂所提出的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发展风险又称开发风险,是生产者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条 件下无法解决的,或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问题。生 产者生产产品,只能以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保证产品不存 在缺陷。但是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原来认为不存在缺陷的产 品,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很可能发现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这 就是产品的发展风险。要求生产者承担因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条件 下无法解决的或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所引起的 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 且会挫伤生产者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最终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 展。有鉴于此,<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 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作为生产者的免责条件。需要 注意的是,“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科学技术水 平,而非生产者自身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这种缺陷必须是产 品投入流通时实际上未被世人发现的缺陷,而不是已经有人发现 但其发现结果未被生产者认识的缺陷。 联系本案实际,如果大理石厂能够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 明其属于(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三)项所指的“发 展风险”抗辩事由,则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否则,必须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