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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9]某废弃物交换中心将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合法吗?
2017-02-10 262 次

[问题69]某废弃物交换中心将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合法吗? [典型案例69]某废弃物交换中心于1995年成立, 目的是 为收集、贮存、处理全市固体废弃物。1996年,某化工公司将 封存多年无法处理的近200桶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送进该废弃物交 换中心,付给该中心处置费19 900元。而该中心由于仓库面积 不足和处理能力不够,又于1999年3月,以3 000元处理费委 托给某采石场下岗职工何某、个体户方某等人拖走运批废料,交 换中心在对方“看货”和“装货”时,曾交待过处理这批东西要 用石灰搅拌深埋处理。但何某等人运走后并未作任何处理,直接 存放在某厂露天仓库内。2000年4月某日废液遇大雨后冲入山 下,致使5亩多鱼塘及数亩菜地、藕田遭受污染。该中心将含苯 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合法吗? [法律分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 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的危险性决定, 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 置等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 必须既具备一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又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等条件,否则,就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废弃物交换中 心在无防治污染环境和技术的条件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理、 处置含苯酚化工废料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废弃物交换中心将 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符合本条规定的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条件。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 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此规定,应依 法追究废弃物交换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