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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2]在小渠里漂洗塑料编织袋也违法吗?
2017-02-10 189 次

[问题72]在小渠里漂洗塑料编织袋也违法吗? [典型案例72]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 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以每吨1 200元 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 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 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 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而受污染; 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 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 某等6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织袋竟然会造成如 此严重的后果,那么对这6人应如何进行处罚呢? [法律分析]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禁止在 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显然,本 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何某、 秦某等6人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即在重大环境事故中单位或个 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 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秦某等6人,为 牟取非法利益,在处理含砷塑料编织袋过程中,造成大量含砷的 白砒灰进人空中和水体,酿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后果严重, 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这6人对塑料编织袋是否含砷并 不知情,对在小渠中漂洗塑料编织袋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 观上也非故意,因而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不能以 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对6人分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