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问题57]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大气污染案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02-10 189 次

[问题57]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大气污染案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57]1988年某市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在房山区 坨里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据原告代 表人陈某称:1991年运输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 住宅只有5、6米的距离,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防治污 染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且每天早、中、晚3 次运煤,尤其是晚上,经常有70吨以上的重型煤车通过。常年 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自1991年以来,当 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户,甚至还要用多层 塑料布封挡窗户。尽管如此,还是挡不住煤尘的侵入。每天早晨 起来,居民的桌子上都布满了煤灰,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地影响 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 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远高于其他地 方。附近居民曾多次找到房山区环保局要求处理,制止运输站的 污染行为。该区环保局为此于1999年5月5日和2000年3月16 日分别给煤炭公司下达了运销站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 改。而该公司坨里运销站不仅没有治理,反而将原来运煤的直路 改为弯路,从居民区中间穿过,使原先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影 响了通行,同时给来往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几年来,坨里村 居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给予解决,请求运输站停 止污染行为,但无结果,才诉之法院。 该案受理后,房山区法院以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之前就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00 年3月20日裁定驳回起诉。陈某等人不服该裁定,未经环保部 门处理的案件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法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 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 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 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山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不 合法,陈某等人对煤炭开发公司的噪声、粉尘污染一案可以请求 环境保护部门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