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4)这样的“两全其美”办法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64]湖北某市郊有一垃圾处理站,由于位置偏 僻,交通不便,多年来一直是该市里“被遗忘的角落”。但随着 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成为该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该站的业务活动也逐渐增多起来,特别是每天都要接待大批 的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的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 下,该站领导经过几次开会研究,终于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 法,一方面将该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某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垃圾处理站 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 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 倒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该法第 40条规定:“禁止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场所。”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 作他用,同样也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此规定,群众如举报 垃圾处理厂的违法行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