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9]鸡粪恶臭污染居民怎么办? [典型案例49]一养鸡专业户张某养了千余只鸡,每天都 要排出大量鸡粪,张某图省事不把鸡粪做无害化处理就直接堆放 在自己责任田的地头上,距离最近的住户王某仅1米之遥。鸡粪 臭气熏天,特别是夏季,鸡粪的恶臭又引来了大群苍蝇落在鸡粪 上,更是又脏又臭。王某及家人身受其害,每天一闻见鸡粪味就 想吐,严重影响了王某一家人的生活及健康。为此王某曾多次找 张某交涉,张某称鸡粪堆放在自己责任田地头,没有堆放在王某 处,不算侵权。只有王某拿出鸡粪恶臭污染的标准,证明他的鸡 粪恶臭污染超标,他才可以考虑赔偿。王某听了这谙话,感到很疑 惑,难道鸡粪恶臭污染还有标准吗?如果没有鸡粪恶臭污染标 准,他是否就有权要求张某索赔? [法律分析]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 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 任。”根据此规定,王某有三条解决问题的途径:(1)找张某索 赔;(2)请求当地环保部门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 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除了环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外,王某还可以 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要求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鸡粪恶臭的污染标准问题,其实,对于这种相邻关系中 一方当事人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的,并不需要十分确切的 污染数值标准。只要堆放的鸡粪使人能够嗅到难闻的气味,看到 较多令人恶心的蛆虫和苍蝇,就可以认定妨碍了邻人的正常生 活,受害者也就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 果排污者非得要求污染数据,环保部门又有条件监测的话,可以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于1996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554—93)的规定进行监测,并衡量其是否超标排放。然后 再以此为依据要求排污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