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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0)特殊气象条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为何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7-02-10 187 次

[问题50)特殊气象条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为何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典型案例50]1997年5月上旬,A市环境监察机构收到郊 区某村的一份举报,反映其附近某化工厂和某冶炼厂高空排放的 烟气污染,造成其8 000多亩农作物、花卉苗木出现不同程度的 枯黄、死亡和减产,共计损失13万多元,要求致害单位给予赔 偿。 市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经查明,某化工厂 生产硫酸,其制酸尾气主要有害气体为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通过 一高度为85米的烟囱排放;某冶炼厂从事铜冶炼,冶炼尾气主 要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通过一高度为112米的烟囱排放;两工厂经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都符合国家《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当时的气象条件较差,风速 小,常有逆温现象,大气污染物难以扩散,是造成本次污染事故 的主要原因。另外,两工厂一墙之隔,其排放二氧化硫和硫酸雾 的烟囱相距也不过200多米,对农作物、花卉苗木的危害有迭加 作用。 经市农业、林业等部门实地核算,造成经济损失5.8万元, 市环保部门根据两工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硫酸雾的总量,确定了 两厂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按35:65的比例分摊,当事人 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 41条明确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62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两工 厂无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符合国家标准,但造成 了环境污染危害,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 产物,即使排污者没有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 害范围广,后果严重,妨碍经济发展,危害人体健康。在环境污 染民事案件中,受害者囿于科学知识和检测手段的限制,很难有 能力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综合相关 法律规定,不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是:第一,不可 抗力发生后,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 发生的。如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台风、泥石流等。另一 种是重大社会原因,如战争行为、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本案中,特殊的气象条件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主要原因, 但并非不可抗力,这是因为,每天的气象状况当地的气象台都要 预报,且在每年的这个季节,容易产生风速小、逆温现象的天 气,如果两工厂提前采取限产、减排等合理措施,是完全可以避 免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所谓“合理措施”,一般指生产操作规 程规定的应急处理办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根据人们的认知 水平和科学常识来判断措施的合理性。第二、因受害人自身的责 任所引起。第三,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第四,因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