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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印染厂的污水导致莲藕枯死,为何不承 担赔偿责任?
2017-02-10 184 次

[问题31]印染厂的污水导致莲藕枯死,为何不承 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1]红旗村的藕塘处于某县印染厂的下游,村民大都以承包藕塘为业,莲藕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村民们近年 来也由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由于 当地旱情十分严重,藕塘缺水,莲叶渐渐发黄,再不及时补充水 份,后果不堪设想。村民们心急如焚,但当地到处都处于旱灾笼 罩之下,实在是无计可施,回天乏力。万般无奈之下,村民委员会主任想到 了县印染厂排出的污水,所谓病急乱投医,为了解决燃眉之急, 就悄悄命令两个村民偷偷扒开印染厂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 藕塘。 县印染厂的排污渠正好是从藕塘旁边经过,但污水并不直 接排入藕塘,其排污系统还算比较先进,也符合标准。但是排 污渠被扒开后,污水进入藕塘,污染了藕塘的水体,半个月后, 藕塘里的莲藕全部枯萎,藕根也都腐烂了。村会计告诉村民委员会主任, 根据法律规定,印染厂排污水造成莲藕死亡,可以向印染厂索 赔。于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要求印染厂赔偿损失,印染厂拒绝赔偿。红旗村 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印染厂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 驳回了红旗村的诉讼请求。为何法院不判决让印染厂承担赔偿 责任? [法律分析]红旗村藕塘的莲藕枯死确实是由于印染厂排出 的污水的污染造成的,但是印染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 及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免责问题。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 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 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 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 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 担责任。” 根据此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 予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 任。(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只要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能够提 供证据证明水污染的损失是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就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者过错。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 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可以免予承担责任。当然,造成污染的单位 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否则仍 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红旗村藕塘的莲藕枯死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 成的,印染厂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只要印染厂能够提供证据证 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扒开排污渠引水到藕塘造成的,就可以免 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