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3]工业废水污染致衣田减产,该因果关糸应由谁举证? [典型案例33]南汇县某村231户农业承包户种植的水稻于 1994年、1995年连续两年平均减产率分别为45.5%和35%。经 调查确认,该村水稻减产的原因是土壤与河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引 起的。这些有毒有害物质是随附近工厂排出的废水进入河道造成 水域污染,而后随灌溉水进入稻田,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最后 造成水稻的减产。受害方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水稻后期田间管 理,也是造成水稻减产的原因之一。可是附近有好几家工厂,究 竟是哪家工厂排出的废水所致,还是他们共同的行为造成的呢? 起初,中西药厂承认了不当排污,致使废水污染了水稻的灌 溉,于是提出受污方承担30%的责任,排污方承担70%的责任。 但是事后排污方(主要是中西药厂)并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双方 多次交涉,终未达成一致。受污方(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于1996年11月向南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污染损害赔偿诉 讼。当中西药厂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 自然不想承担法律责 任,所以又提出,本厂现在已经治理好了污染,而且今年水稻的 产量没有减产,想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当 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的问题。根据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 中,通常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 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对自己所提出的诉 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适用 的不是这一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谓举证 责任倒置,是指在诉讼中原来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 以证明的义务,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由被告对其所主张的不应 当承担责任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出证据证 明其可以免责,就推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在环境法诉讼实践中,往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在,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处于劣势地位,由其 证明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往往很难做到, 因而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是由被告即加害人负责证明受害人所受损 害不是因为其行为所致,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可以免责,则推定为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环境污染引起 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 告负责举证。”由此可见,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一排污方 负责举证。 对于中西药厂提出自己已经治理好了污染,即其排污符合相; 应的标准,并欲以此为由免除责任,由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 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论中西药厂主观上有 无过错,只要存在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并且又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损害后果不是因其排污行为造成的,那么就应当与其他排污者 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