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达到1 多少时构成犯罪? [案情l 被告人:吴利平,男,47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农 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0年9月间, 被告人吴利平将向他人租赁、置换取得的二十余亩基本农田挖成 两口虾池,致该基本农田耕作层及田间排灌系统被破坏。其行为 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利平的主观恶性较小。能 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破坏的农田进行复耕,具有悔罪表现,要 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利来为挖塘养 。本案例摘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虾,于2000年7月至8月间采用向他人租赁、置换的方法,取 得了位于本村新爆山边二十余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2000年9 月2日至7日间,被告人吴利平未经申请,即请杨x x(男,本 区人)用挖掘机将该农田挖成两口虾池。经同安区测验管理站测 量队测量后得知:两口虾池共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21.35 亩,被占用的耕地经同安区农业局派员现场考察,虾池范围内的 耕地耕作层已被破坏,用于构筑塘岸,现池底高低不平,田间排 灌系统已遭破坏,根据现状,已不能进行正常耕作。案发后,被 告人吴利平潜逃,后于2001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占用耕地面积的测验结果报告及图纸。 4.被占用耕地耕作层情况的现场考察意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利平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非法占用耕地21.35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 毁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鉴于被告人吴利平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利平犯罪主观 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 不足,故不予采纳。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利平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1年7 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0日止)。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被告人擅自将租赁、置换取得的耕地改作他用违反 了土她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农用地使用权 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行使一定的处分权。在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 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转包、抵押、作价 出资或入股。但是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不 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至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之 间用途的转变,也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前提下 依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被告人吴利 平擅自租赁、置换取得21.35亩基本农田井挖成两口虾池,其行 为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 2.本案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 占用耕地罪的客观方面是实行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 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 用耕)b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认定 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要条件。而2000年6月22日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 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 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 染。本案被告人王业成将向他人租赁、置换取得的21.35亩基本 农田挖成两口虾池,致该基本农田耕作层及田间排灌系统被破 坏,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 (编写人:王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