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市沪北电影院自1994年11月8日起进行扩建施工。扩建后的电影院建 筑物与洛川东路某弄2号20层高层住宅的间距明显减少,使楼内居民的光照时: 间大为减少,并且由于间距太小,电影院排风扇的噪音和气流也对该楼内居民的 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居民多次与电影院、闸北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交涉,告知该扩 建工程严重妨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要求规划土地管理局或电影院采取措 施,排除妨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有关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无奈之下,该, 楼内的37户居民共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沟通,在没有 结果的情况下,37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限期履行法, 定职责,依法对电影院的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洛川东路37户居民诉称:沪北电影院扩建工程规划批准的高度为22 米,而实际高度为26.7米,·超标4,7米,超建面积为641平方米,另玻璃天窗 擅自改为框架平顶,计96平方米。而且经对电影院及居民住宅楼进行实地测量, 扩建后的沪北电影院与住宅楼北侧和西侧的间距分别为7.91米和8.26米,取得 的数据证明扩建工程不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该扩建行为违反 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多条规定,属违章建筑。区规划土地管理 局的有关人员证明了沪北电影院不按照规划批准的图纸施工、违章扩建的事实。 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虽经居民多次反映,却一直未作出 有关处理决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因而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责令沪北引 影院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辩称:自己已经在调查处理该违章建筑,未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外界干扰,而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期限。 [法律问题1 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作为义务。 [法律依据] (1)< 民法通则)第83条。 (2)<城市规划法)第32、37、40条。 (3)(行政诉讼法)第41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的37户居民与电影院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关系——相邻关系,他们之间 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但本案37户居民却提起了行政诉讼, 状告规划土地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为此必须弄清37户居民在民法上是否“有 理”,即他们的正当权利是否遭受了损害或妨害,规划土地管理局负有何种义务, 以及37户居民是否具有原告地位这几个问题。 首先,37户居民与电影院间在民法上属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又可 细分成若干种类型。本案属于因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也就是说,相邻 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 和采光。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 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 出妨碍,赔偿损失”。学者又依此归纳出几条处理原则,如团结互谅原则、公平 原则、效率原则和尊重历史原则。本案中电影院如不扩建,根据尊重历史原则, 即便其建筑物事实上有妨碍原告通风、采光之处,原告也不能起诉。但如今被告 趁扩建之机,擅自超高、改变设计以至原告遭受损害,则有悖公平原则,也不合 乎团结互谅原则。因此,原告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值得探讨的是,本案中电影院的扩建行为确有违法之处——原告有较为详 尽、可采的证据为证,如果本案中电影院的各种手续都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手 续,却在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相邻利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救济?这涉及对相邻 关系的侵害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或违法性为必要的问题。这里又需要区别物权请 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关系问题。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对方 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而侵权请求权的成立原则上以过错为必要;物权请求权只 要有妨碍即可主张,而不问此种妨碍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计算,而侵权请求权则 以相当程度的可以计量的损害为必要。“相邻权”的称呼是不严谨的,它并不是 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延伸,属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内容。这样在本案被告基于过错而侵害时,原告产生了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 权和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被告没有过错时,则原告只能依物权 请求权获得救济。此处提到的此种情形就是如此,当然原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而一律依侵权处理, 这种做法是不太妥当的。因此如果物权请求权理论得以在实践中确立的话,那么 原告就无须对被告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从而省却许多不必要的举证负担,这样 更有利于权利的维护。 再来看规划土地管理局负有何种义务。<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 续。<城市规划法)第37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 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40条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 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 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沪北电影院不按照规划批准的图纸施工,违章扩建,区规划局完全可以依法 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这既是其法定的权力,又是法定的义务。但规划土 地管理局在居民的一再反映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而要就其行政不作为承担 责任。 本案居民是否有权对规划土地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相关人, 相对人当然享有原告地位,相关人只有在其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间有相当因 果关系时,才有原告资格。本案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不作为行为与居民的损失间有 相当因果关系,故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没有实施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法律中的 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需 要注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起算问题。对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形 区别对待。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 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 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时,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特殊情况 下,当事人可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径行起诉。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 行的,可以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即作出履行判决。本案中,即可以责令 规划土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于规划土地管理局所说的受到外界干扰之 说,实在不算是什么正当理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所批准范围以外的建筑,而非全部建筑,并处相当的罚款。这 样,原告与电影院间的民事纠纷才从源头上得到了解决。 [学者建议] 本案37户居民能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其法律意识之强。本案需要注意的是 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后者属于债权请求 权,二者有很多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而 一律依侵权处理,这种做法是不太妥当的。应该对二者作出区分,在物权被侵害 时,援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将更有利于权利的维护。 ① 本案例摘自蔡育天主编:<房地产案例精选),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