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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纠纷旷日持久诉诸法律纠纷终解(环境民事诉讼案)
2017-02-10 286 次

(一)案 情 1990年元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市法经 判字(1990)第o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了一起粉尘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人分别是青海省大通县元朔乡的毛家寨、贺家寨、新 添堡、毛家沟等4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被告是青海水泥厂。 毛家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等原告诉称:被告青海水泥厂生产 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 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提出3项诉讼要求:①赔偿自1977 年至1988年共11年的经济损失692.9923万元(每年62.9993万 元);②青海水泥厂应当停产治理或搬迁;③恢复被破坏的地力。 被告青海水泥厂则辩称:水泥厂于1970年3月由国家投资兴 建,设计能力为年产水泥20万吨,1977年建成投产。由于工厂筹 建于lo年动乱时期,忽视了环境保护,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着 废气中粉尘含量超过标准排放问题,给四邻乡村带来环境污染。但 自《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工厂积极治理污染,部分排尘 已达标。而且,污染环境的粉尘是大烟囱废气排至大气中的生料 粉尘,其成分是大自然中的石灰石、粘土、铁粉混合粉磨而成,其 物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此外,乡民闹事也 给工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 判令原告毛家寨行政村赔偿该厂1988—1989年的经济损失共 声 357.76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8月6日受理了此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1989年6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 认定:被告青海水泥厂在1989年4月以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放生产水泥的粉尘属实,污染了四邻乡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 境。但其排至厂外的粉尘主要是未经锻烧的生料粉尘。而原告起 诉所依据的有关研究性文章均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 试验结论,不能完全用以证明本案争议的污染物的特性,况且农 作物的增产、减产还受自然条件、气候、管理等各种因素制约。鉴 于环保科学在我国尚属一门新兴科学,关于水泥及生料粉尘对各 种土壤、农作物、人、畜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 多大程度对上述地区才有损害,损害的程度有多大等,目前尚无 科学定论。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提不出确实的证据。根据调查事实,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显然过高,本院不能支持。被告虽然积极治理 污染,窑尾大烟囱排尘浓度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给农民补偿 损失费100多万元,但过去超标准排放粉尘的时间较长,使原告 所属一定范围的农民受到危害,还应适当增加赔偿。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规定:原告所属部分村民,近10 年来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使被告和国家财 产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反诉理由成立。原告的行为确属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严厉训诫,今后不得再发生类似事件。户原告亦应适当 赔偿被告一定的损失,以正法纪。 (二)处理结果 基于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西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元月17日作出判决:①被告除1989年 以前赔偿原告的数额之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原告赔偿 被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从前款中扣除。所余25万元限被告1990 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万元、1991年6月30日前付约10万 元。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②本案本诉案件受 理费14649.92元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收一半 由原告承担;其他诉讼费用1500元,由被告负担。 (三)分析提要 经过长达1年零4个月的艰苦细致的审理,西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于使持续10年之久并引起各方关注的青海水泥厂粉尘污, 染损害赔偿纠纷获得顺利解决,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摆 证据,重视调查研究;讲事实,依法判决难案”这一重要经验。 要正确妥善地审理毛家寨村委会等诉青海水泥厂粉尘污染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难度非常大,这是因为:第一,标的额大。本 案本诉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额是692.9923万元,而反诉中反诉 人(被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额是357.76万元。第二,涉及面广。 本案原告包括大通县元朔乡毛家寨、贺家寨、新添堡、毛家沟等 4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它们代表着10300位农民。第三,持续 时间长,双方矛盾复杂。被告青海水泥厂1977年建成投产,自 1979年原被告间即发生冲突,到法院受案审理之时,污染纠纷已 持续10年之久,且其间经各种处理途径均未获解决。而真正使本 案难以处理的关键点有两个,其一是因果关系,其二是厂群矛盾 和过激行为。在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 了创造性,既注重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又严守法律规定,终于使 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1.因果关系的处理 本案中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提出每年赔偿其经济损失 62.9993万元,其中共包括4项①粮食油菜每年减产损失39.774 万元;②补贴每人每年蔬菜66.3公斤,每公斤0.Q4元,4个行政 村共10300人,合计10.2983万元;③补贴每头牲畜每年医药费 10元,共2.627万元;④补贴每人每年医药费10元,共10.3万 元。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iib.被告的粉尘污染和原告所列的 上述损失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环境纠纷案件中,污染和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为 此,’有的国家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但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涉及因果关系问题,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调查事实的做法,借以间接确定粉尘 污染和损害事实间的关系。 (1)粉尘对小麦、油菜等的影响。原告毛家寨行政村等认为被 告排放粉尘给粮食油莱造成损害,他们依据的是青海省农林厅张 XX《关于水泥粉尘对小麦、油菜产量和品质影响的研究》,该研 究报告的实验结论是“受水泥粉尘污染区比非污染区小麦千粒重 减少2.58克,每亩减产102.545公斤;油菜千粒重减少0.12克, 每亩减产31.88公斤”。该研究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 试验结论,被告则辩称其排放的是料粉尘,其性能与一般尘土 相似,而水泥及生料粉尘对农作物等的影响目前尚无科学定论。原 被告双方对此均提不出确实的证据,法院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根据大通县元朔乡政府及大通县农经站保存的《大通县元朔公社 各大队粮油收益分配决算表》的记载,第二阶段(1977—1984年, 青海水泥厂建成投产后安装85立方米收尘器前)比第一阶段 (1970—1976年,水泥厂建厂前)、第三阶段(1985—1987年,安装 败尘器后)比第二阶段的增产(+)减产(一)情况是(见表1)。 表中所列老营庄是上引《研究》一文中的对照点。从表中所 列统计结果看,在第二阶段贺家寨、新添堡、毛家沟、权家湾等 4个村的小麦和油菜生产受到一定影响。但是,农作物的生产情况 有时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例如,元朔公社管委会(现元朔乡人民政府)1983年7月6日向大通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说 “6月5日,?月1日,贺家寨、新添堡等5个大队受雹灾袭击受 灾面积4535亩。贺家寨受灾比较严重”。灾害影响了小麦的产量 见表2。 ┌───────┬───────────────┬──────────────┐ │ \ 类 │ 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 │ 第三阶段比第二阶段 │ │ ├───────┬───────┼──────┬───────┤ │ 村 \ │ 小 麦 │ 油 菜 │ 小 麦 │ 油 菜 │ │ 别 \别 │ │ │ │ │ ├───────┼───────┼───────┼──────┼───────┤ │ 老营庄 │+12. 9% │+45. 1% │+20.4% │一25. 5% │ ├───────┼───────┼───────┼──────┼───────┤ │ 毛家沟 │+10.98% │+34. 1% │+29. 5% │+12. 9% │ ├───────┼───────┼───────┼──────┼───────┤ │ 贺家寨 │ 一16. 2% │ 一24. 8% │ 46% │ +4. 2% │ ├───────┼───────┼───────┼──────┼───────┤ │ 新添堡 │ 一16. 1% │ 4-46. 6% │ 60. 2% │ 一3. 5% │ ├───────┼───────┼───────┼──────┼───────┤ │ 毛家沟 │ +5. 2% │ +1. 8% │ 59. 4% │+59. 8% │ ├───────┼───────┼───────┼──────┼───────┤ │ 权家湾 │ +2. 5% │ +10. 5% │ 49. 4% │ 15. 6% │ ├───────┴───────┴───────┴──────┴───────┤ │ 表2 │ ├───────┬───┬─────┬─────┬────┬───┬─────┤ │年商 村 │老营庄│毛家沟 │贺家寨 │新添堡 │毛家沟│ 权家湾 │ │份\产\ 别 │ │ │ │ │ │ │ ├───┬───┼───┼─────┼─────┼────┼───┼─────┤ │ │ │ │ │ │ │ │ │ │ 1983│ 公斤│ 191 │ 121 │ 83.5 │ 131.5│ 88│ 131.5│ │ │ │ │ │ │ │ │ │ ├───┼───┼───┼─────┼─────┼────┼───┼─────┤ │ │ │ │ │ │ │ │ │ │ 1984│ 公斤│ 300 │ 266 │ 200 │ 200 │ 229 │ 307,5│ ├───┴───┴───┴─────┴─────┴────┴───┴─────┤ (2)粉尘对蔬菜果树等农作物的影响。原告诉称:青海水泥厂 未建立以前,元朔地区是供应头桥镇居民的蔬菜基地。水泥厂建 成投产后,由于水泥粉尘大量降落在叶面上,并呈强碱性,导致 蔬菜病虫害增加与枯死,不能食用,致使元朔地区成为缺菜或无 菜区。因而请求被告赔偿其为买菜而每年多支出的10.2983万元 (0.04元/公斤X 66.3公斤/人·年X10300人): 法院的调查表明,青海水泥厂周围群众均种有蔬菜,粉尘对 蔬菜的影响,主要是不卫生,影响销售。从蔬菜、苹果园逐年的 收入看,并不能明显地反映出粉尘污染的影响。 (3)粉尘对人畜的影响。环境污染一旦危及人体健康,其严重 程度就必须予以严密关注。’原告在诉状中指称被告的粉尘污染给 人畜健康造成了损害。 法院查明,原告起诉的根据是大通县人民医院1986年12月 对毛家沟、贺家寨污染区100人的检查结果,发现可疑矽肺0—1 期4人;而同时对非污染区老营庄50人进行的检查,未发现异常。 后经青海省职业病诊断小组鉴定,污染区4名。一1期可疑矽肺者 确认有2人为尘肺改变。一名叫张忠武,男,61岁,曾在老水泥 厂当过包装工,修过公路,当过石匠;一名叫陈应虹,男,44岁, 曾经当过铁匠,青海水泥厂包装工。因此,很难说粉尘污染已给 上述地区的人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关于粉尘对牲畜的影响,原告根据的是大通县畜牲兽医工作 站1986年12月《关于硅酸盐粉尘影响牲畜健康及畜牧业发展的 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中所列统计资料表明,元朔乡1976;1984、 1986年各类牲畜呼吸系统及消化系统发病率比新城乡(非污染 区)高。但元朔乡1984、1986年各类牲畜上述疾病发病率低于 1976年。大通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李文元同志称:“写《调查报告》 前买了几只羊进行解剖,没有做试验。”因此,很难确定粉尘污染 已对牲畜的健康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粉尘污染和各种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如 正面证明或否定难度均非常大。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详实的 调查,掌握丁有关污染和危害情况的全面的资料,其得出的结论 与证明因果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重事实、重调查的做法,在 审理环境案件时是一种比较稳妥可靠的方法,值得在其他案件的 审理中借鉴。 2.对厂群矛盾和过激行为的处理 本案审理中的另一棘手问题是,对厂群矛盾和污染受害者的 “过激行为”如何妥善处理。由于青海水泥厂建厂投产之初给周围 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而限于条件,水泥厂的 粉尘污染问题一时又难以解决,因此,厂群矛盾长期存在,一些污染受害者情绪比较激动,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 全面地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后果等,是正确 处理因粉尘污染而产生的厂群矛盾和因此发生的过激行为的基 础。 自]979年以来,以毛家寨、权家湾少数人为首,原告所属村 民以“粉尘污染’’为由,多次堵塞青海水泥厂拉运矿石及红土的 公路,拦截砸打汽车,填堵青海水泥厂大窑循环水道、下水井,围 攻侮辱工厂领导人,迫使工厂停产,使工厂和国家遭受巨大损失。 经省、市、县政府和环保部门多次调解,青海水泥厂和元朔乡政 府曾就如何解决污染纠纷于1987年4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 其中规定:“从1987年起至青海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时止,青海水泥厂给污染较重区的群众每年补偿10万 元,一次性生产发展补助金5万元。当地政府应对农民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维护安定团结,决不允许堵塞交通,干扰正常生产等 现象的发生……,’截止1989年12月30日以前,青海水泥厂已依 政府调解及协议补偿毛家寨等4个行政村95万元,支援水泥、化 肥等价值17万余元的实物。但是,原告毛家寨行政村所属权家湾 的村民,在协议书签订之后,还于19,88年元月4日起至1989年 3月31日止,堵塞青海水泥厂通往矿山的道路7次,共107天,迫 使该厂停产。结果造成工厂直接经济损失3579453元;国家因此 少得所得税532184元,产品税577988.32元,城建税28899.42 元,教育附加费5779.88元,能源基金161638.48元。 在本案中,青海水泥厂是污染者。但分析一下该厂的建设过 程和它对污染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出:污染是存历史原因的,青 海水泥厂对治理其粉尘污染态度积极,成效显著。青海水泥厂筹 建于70年代初,1977年7月投入生产,由于没有除尘设备,给四 邻乡村造成一定污染。污染物主要是原料车间和烧成车间窑尾废 气,通过70米高的大烟囱排放至大气中所含的生料粉。窑尾排尘 筒(大烟囱)粉尘排放量最大为11.2吨/时,最小为7.7吨/时。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青海水泥厂积极治理粉 尘污染。1983年投资325万元建造窑尾85米’电收尘器,1984年 投入运行后粉尘排放量由每小时11.2吨降到1.478吨。1985— 1987年,该厂又投资120万元,对电收尘回灰输送系统等进行了 改造,使电收尘器与窑的同步运转率由60%提高到95%左右。 1989年该厂又投资40万元,开展以治理粉尘污染为中心的技术 改造工程。该工程于1989年6月底以前竣工,1989年11月21 日,经青海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组织验收。 双立筒预热器经过技术改造,窑尾烟囱废气排放浓度为137毫克/ 标准立方米,已达到国家规定的600毫克/米’的烟尘排放标准。 综观以上情况,厂群矛盾的解决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并尊重 历史,着眼未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互相赔偿, 妥善地处理了过激行为,并使厂群矛盾有了全新的解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