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预制板厂为何被诉之强制执行(环境处罚执行案)
2017-02-09 252 次

(一)案 情 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孙瑞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 始成立贵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 收入2000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 1991年下半年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 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 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 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 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被吓得乱飞乱 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 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 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黑 夜白天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贵玉住院 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 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 市环境保护局查明,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 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国 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 1992年?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1 台搅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 迁和流水痕迹,震捣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 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 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 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 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做了记录并拍照取证。 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 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现场勘察、监测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 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 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到事发地现场办公,召集双方当事人,采 取讲事论理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愿以“房屋买卖交易”形式解决这一纠纷,被访单位愿花5万元买下养鸡场, 其房屋由上访人自己扒掉、运除。上访人坚持要价6万元,自己 扒掉,被访单位负责运除。在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调解,双 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访单位愿花5万元将贵玉养鸡场买下,上访人自己将房 屋、鸡舍扒掉运走,材料归己。 (2)上访人全部收到房款后立即拆迁搬走。 (3)被访单位分两期付款,即8月底前先付2万元,余款10月 底前全部付清。 (4)上述意见经双方及主持调解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形成 纪要,报送有关各方。 但被访单位以“多花3000元”为由逾期反悔拒不执行,继续 从事扰民生产,使调解告“吹”,并拒绝环保人员现场检查、录像、 采证,致使上访人又多次越级上访。 1992年9月,环保监察信访人员重新处理此案。先后深入到 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 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很 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死,猪不长膘,养鸡场逐渐 萧条倒闭。当问道上访人当时为啥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 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并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于1992年 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鸡环发(1992)第5士号文件做出了 《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引发越级上访问题 的处罚决定》,决定: (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 危害,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没有批件不准生产。 (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到市环境保护局 (3)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共27250元。 (4)本处罚决定生效后,原调解纪要即行作废。 但被访单位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却到处找上级 领导说情,企图推翻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 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处罚单位又 把工作做到法院,要求执行原来调解纪要,但市环境保护局坚持 执行处罚决定,法院做出了略有变更的执行决定: (1)法院责令被处罚单位于1993年2月18日前向环境保护 局先行缴纳罚款1.5万元,余款本年底缴完。 (2)法院协调由被访单位花5.5万元将上访人养鸡场全部买 下,上访人自行搬走。 (3)法院限定被处罚单位必须于春季生产前到市环境保护局 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 至此本案经过调解、处罚、强制执行三个逐步升级阶段而终 结。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污染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 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案被访单位由于噪声与 振动污染给上访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污染侵害赔偿的 民事责任。上访人的要求基本是合理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愿,以“房屋买卖交易”形式解决这一纠纷,并达成协议也是 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的。被访单位而后反悔,并拒绝环保人员现 场检查,录像采证,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 或者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 新查处此案是适时而正确的。 调查发现:被访单位没有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 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以在处罚中依法责令被访单位必须 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 依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对被处罚单位罚款3万元是适度的。 目前,一些地方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有久调不决的现象。其重 要原因之一,在于重“调”轻“处”,忽视了对污染致害方违法行 为的处罚。在本案中,环保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对污 染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从而 达到了以罚促治,防止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应对各地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