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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把他送上了被告席(重大污染事故案)
2017-02-09 224 次

渎职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1982年12月5日,贵州省贵定县的省石油公司麻芝铺油库 约500多吨汽油溢出,造成汽油污染环境的严重事件。 (一)案 情 贵州省贵定县麻芝铺油库,是贵州省商业部门最大的一座油 库,于1970年建成投产,库容量为10万立方米,可贮油7万多吨。油 厍分甲、乙、丙三区,甲区为贮油区,乙区为供油区,丙区为生 活区,其中乙区坐落在山坡上,安有三个油罐,每罐可贮油100立方 米。l号、2号油罐装汽油,3号油罐装柴油。 1982年12月5日,油库业务科长向润民替该科工人石菊香 值夜班。当班中,向润民从甲区向乙区放油,待1号罐罐满后即 将油闸关闭。接着向2号油罐输汽油。由于当时油路中断,向润 民又要处理其他事情,不便久等,但又忘记把2号油罐闸关闭,就 于晚上9时左右离开了工作现场,过后也没有再检查一下工作现 场。过不久,输油管油路通畅,2号油罐满后即从罐顶量油孔溢出, 直至翌日晨7时才被发现,连续跑油达9个小时。据统计,共跑 油530吨,损失达32.1万元。 汽油从油罐溢出后,顺山坡流下,部分汽油渗入地下,进入 农田。事故发生后,虽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收回部分漏 出的汽油,但是,大量的汽油进入周围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和 危害。污染的面积达3.5万立方米。在严重污染区内,汽油浸没了农 田,一般污染区内所挖的沟、坑均见汽油从砂砾层中渗出,油库 下风向几公里外的地方均可嗅到浓烈汽油味。浓烈的油气使现场 抢救人员也出现轻度急性中毒,如头痛、头晕、恶心、心悸和全 身无力等症状。在污染区内,可见许多鼠、蚯蚓中毒而死,连处 于冬眠的蛇也被浓烈的汽油熏出洞外四处逃窜。 严重污染区的农作物,在汽油浸泡下全部坏死。一般污染区 内的小麦、油菜的茎部、叶片出现黄化、褪色。凡被汽油浸泡和 污染严重的土地,土壤团粒结构受到破坏,形成了松散的粒状。这 次汽油污染事件也严重污染了周围的地下水。在地下1.5米左右 的潜水面上漂浮着厚厚的油层,地下10米左右的基岩裂隙水也难 以幸免。从所采集的水样中均可嗅到明显的汽油味。事件发生后, 为了回收汽油,不断灌水,提高附近地下水位,从而加大了污染 区地下水的水流坡度,加快了污染区水面汽油的扩散速度。1982 年在油库公路以西的采样点未发现汽油污染,但相隔两个月后,这 个采样点分析已有油迹析出,附近也见蚯蚓爬出而死于地表。油 库附近地下水污染面积从东向西连续扩大。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造成这次跑油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重要原因,是向 润民的渎职所致。同时,该库长期以来,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 弛、涣散。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共有警卫人员48人,但事 故发生时竟无一个警卫人员值班,油库连续跑油长达9小时之久, 也未能及时发现。该库过去也曾发生数次跑油事故,只不过发现 及时,未酿成大祸。这说明油库领导不认真负责,对国家财产漠 不关心,麻木不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多次反映该 库污染环境的问题,但均未引起库领导重视,也未采取措施进行 防范。 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后,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 《环境保护法(试行)》及有关法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向润 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 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三)分析提要 这起重大的油污染事故是由值班人员的渎职行为直接造成 的,其渎职行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引起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犯罪。具体来说,事故直接责任人向润民 作为油库业务科科长在代替本科工人石菊香值夜班过程中,本应履行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坚守值班岗位,但是他在油库甲区向 乙区放油时,借故擅离职守,从而造成油罐输满后发生汽油外溢 长达9个小时,共计530吨,不仅造成32.1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给周围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与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值班员作 为工作岗位的特定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是如果 放弃或不认真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这就 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一种犯罪。本案责任者向润民正是属于 此类犯罪。 但从主观方面分析,事故责任者向润民属于过失犯罪。向代 替别人值班不可能希望自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但是由于他在输 油过程中,只因油路中断,不便久等,又忘记关闭油罐闸门便擅 离值班岗位,事后又没有再去检查工作现场,从而造成汽油外溢 的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向润 民在主观过错上正是属于因疏忽大意构成的过失犯罪。 最后,顺便指出一点,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 全罪判处向润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虽然行为人的犯罪性 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刑法》上所指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 针对第二章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而定的罪名。一般来说不 宜于将具体的犯罪行为笼统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根据其 犯罪的具体情节适用刑法中的具体条款。本案中向润民的犯罪行 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 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 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向润民正是违反了本条款中所列的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汽油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因此应以本条款定为重大事故责任 罪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