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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厂 污染事故申请复议案
2017-02-09 272 次

(一)案 情 山东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由于管理不善,于1991 年9月7日发生原油泄漏事故,9吨多原油及污水排入环境,造成 周围土壤、水体、牧草污染。事故发生后,清河采油厂未按国家 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而且擅自采取推土掩埋方 法处理污染现场,隐瞒污染事故真相。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 众举报后,于9月15日立案,9月16日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后,并经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同 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泄油污染事故 处以罚款1万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于1991年10月22日送达清河 采油厂。清河采油厂对处罚决定不服’于1991年11月3日向潍 坊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受理,并于 1991年11月7—日通知寿光县环境保护局,要其10日内提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交答辩书。 (二)处理结果 199L年U月14日,寿光县环境保护局将行政复议答辩书和 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市环境保护局。1991年11月18日市环境保护 局复议工作人员到寿光县环境保护局和清河采袖厂及污染事故现 场进行了调查。12月5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调 查情况;经研究决定,维持寿光县环境保护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 于当日送达复议决定书。清河采油:厂于1991年12月29日将罚款 送达寿光县环境保护局。 (三)分析提要 清河采油厂由于职工操作失误,造成原油泄漏事故,对周围 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水污染事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向当地环 保部门报告。这样规定是为了使环境保护局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原因,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后果,以便采取应急措 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清河采油厂自9月7日发生事故至 9且l;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调查亦未正式报告,擅自 处理事故现场,即构成违法行为。寿光县的处罚既有法律依据,也 在法定权限之内,其上级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