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特大毁啉案 (一)案 情 在风沙肆虐的青海柴达木盆地,绿色生命贵如金。然而,就 在这片干旱的土地上,却发生了一起恶性盗伐林木事件。 都兰县自然条件严酷,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仅为o.8%。 1992年春节前后,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乔风云、西星村村民黄生林 等9名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结成团伙大肆盗伐圆柏;共 盗伐林木661.2立方米,其中乔风云、黄生林二人就盗伐柏木267.08 米,价值12万元。事发后,当地政府极为重视√公安部门立即立 案侦破。经过3个月的侦查和调查取证,于1992年6月破获此案。 (二)处理结果 1993年4月20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兰县召开公审 大会,依法判处主犯乔风云、黄生林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其他几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8年,6年 和3年。 (三)分析提要 本案中的案犯结伙作案,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给当地生态环 境造成严重影响,是:—起特大恶性毁林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发布的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 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 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 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内容是盗伐 林本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是: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 握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可掌握在1-2.5立方米 或幼树50-125株,显然,本案中乔风云等案犯的盗伐行 为实屑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对乔风云等定罪是准确的,及时适用刑事法律保护森林资源的做 法是值得赞许的。 但是,综合考察本案有关情节和我国法律对盗伐林木罪的规 定,我们认为对乔犯等人量刑偏低.黄生林、乔风云二犯的犯罪: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 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 树块字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乔、黄二人盗 伐柏木达267.08立方米,且为团伙犯罪主犯,而且又是在植被覆盖率 极低的生态脆弱区盗伐活立木,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 别严重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十分严重。根据《森林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 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我们认为,对乔风云、黄生林二 犯宜判处死刑,对其他同案犯亦根据其各自的罪责分别提高刑期 (乔风云等9人盗伐团伙共盗伐林木661.2l米,扣除乔、黄二主 犯盗伐的267.08立方米,其他7名同案犯共盗伐林木394.13米, 均盗伐林木56.34米,亦属“情节特别严重”之列,依法应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以 刑、罚手段保护森林的目的,才能刹住盗伐林木的歪风,才能有 效地惩罚犯罪,以儆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