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某县环境保护局对其行政处罚案 ——析论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8日,被告某县环保局三位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 无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的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销售 豆腐的摊位,要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原告刘某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被 告工作人员就指责原告态度不好,要给予处罚。随后,被告工作人员拿出一张盖 有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原告,决定书上写明: “市场12—2 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 (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刘某不 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6月8日,被告县环保局三位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 无出示工作证的工作人员到其经营的市场12—2摊位征收排污费。在没有调查取 证,没有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以拒缴排污费为由,对其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明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撤销被告某县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 决定。 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在口头答辩中,承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 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错误,并于1998年7月15日作出撤销某县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的决定,主动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原告刘某同意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 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法律问题] (1)行政处罚的适用。 (2)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3、36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 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 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 法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1.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是对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 是环境行政管理主体在认定环境行政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 方是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 的行政处罚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环境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1 动。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 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行政违法行 为客观存在。至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主体条件、客观条, 件。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 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 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和财物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本 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本来要对原告家经营的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因未找到人, 而前往原告经营的市场12—2豆腐摊上征收,这一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市场 12—2摊位系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 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 ’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 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 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一 般时效条件。另外,个别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特别时效o (5)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和程序必须有法律及法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 得处罚,否则即是违法处罚。本案被告就是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因而其行 政处罚应予撤销。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不是独立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 法行为。简易程序简单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o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违 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第 二,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 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 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第三,符合行政处罚法所 规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上述三个条件必须 同时具备。 ’ 2)简易程序的内容。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表明身份。实施处 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 作出处罚。第二,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第三,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当场处罚必须有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其适用 的范围比较广泛,比简易程序要复杂、严格,是处罚中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包 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立案。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知悉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 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 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 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 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 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 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5)送达。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 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 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1)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 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对 相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具体步骤:首先,告知听证权。其次,提出听证。再次,通知 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最后,举行听证会。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 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 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