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672/2012-0060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财 政 部
生成日期: 2012年09月03日
名 称: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环发[2012]110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
文件
环发[2012]110号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为确保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现就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于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财政部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核定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拨付补贴基金。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二、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要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置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方案要明确审核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对涉及处理企业相关资金往来的信息,可委托或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不断提高审核效率。对未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该省(区、市)的审核申请。
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对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四、及时报送审核结果。省级环保部门要按季度组织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处理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拆解处理的种类和数量,确保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以省级环保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辖区内一个企业一个报告,报告由具体负责审核的环保部门出具,格式参照附件3),省级环保部门不得无故不上报或者拖延上报审核意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环境保护部核实汇总后,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有关审核资料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处理企业获得拆解处理资质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已给予补贴的,不得重复计算补贴产品数量。
五、加强处理企业监管。省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方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原则上每两周现场检查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驻厂监管。原则上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是处理企业的第一监管责任人。要重点抽查核实处理企业每日报送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检查含铅玻璃、废弃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环境保护情况等;对处理企业发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利于审核情形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停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和拆解处理活动直至整改符合要求。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组织对处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六、建立基金补贴企业退出机制。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辖区内处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本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布点,淘汰缺乏诚信、不符合环保要求、回收体系不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或者技术工艺落后的企业;增补设备先进、管理规范、资源利用效率高、回收体系健全的企业,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审核后调整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步提高处理行业整体水平。
七、完善监控措施。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要督促处理企业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要求,完善处理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具体要求见附件4),对拆解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并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督促处理企业建设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具体要求见附件4),在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后,能够与之对接联网。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辅助审核作用,加强数据分析,查找风险,提高监管和审核的针对性。
八、经费保障。对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环保部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的需要。
九、严肃纪律。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权钱交易。要实行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地区各处理企业的审核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处理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要提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第一批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在落实相关整改要求的基础上,尽快全面开展拆解处理工作,并相应做好审核工作。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审核工作方案、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陈瑛 熊晶
电话:(010)66556254 66556291
传真:(010)6655625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胡楠 郑洋
电话:(010)84665586 84665582
传真:(010)84634708
联系人:财政部综合司 马宇
电话:(010)68551470
传真:(010)68551420
附件: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报告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流转的整个流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
(一)在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等点位应设置固定的视频监控设备;
(二)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连续24小时不间断录像;
(三)视频监控画面应能够近距离清晰辨别工人操作、车辆牌照等;
(四)录像应按照监控点分别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
二、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一)生产台账等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要求,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
(二)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废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提供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提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拆解处理量,不予认可。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接收单位返回给产生单位的第一联)应妥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