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家宝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等工作。 2.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 3.景区内古迹维修、休息场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灯、环境卫生、导游标志、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达10处以上的省份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项目申报应附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申请资金补助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位置和范围。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修缮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且修缮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项目申报应附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拟修缮建筑的位置和范围。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分别提出本年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审核并分别下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核拨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同时应与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资金配套综合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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