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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02-13 1520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83号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 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 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 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 发[2007]36 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 行)》(环发[2007]12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 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 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 (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 和SO2 排放量的核算 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 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 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 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 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 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 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 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 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 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 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 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 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 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 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 保总局。 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 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 COD 总量减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COD 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 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E = E + E − R 0 1 (2-1) 式中:E ―COD 排放量,万吨; 0 E ―上年(半年)COD 排放量,万吨; 1 E ―核算期新增COD 排放量,万吨; R―核算期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第一节 新增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COD 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 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 排放增加量。 计算公式为: 工业生活E = E + E 1 (2-2) 式中: 1 E ―核算期新增COD 排放量,万吨; 工业E ―新增工业COD 排放量,万吨; 生活E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COD 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E = ×GDP × r 工业2005 上I (2-3) 式中: 工业E ―新增工业COD 排放量,万吨; 2005 I ―2005 年COD 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上GDP ―上(半年)年GDP,亿元; r ―扣除低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 GDP 增长率(%)。 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 ① 2005 I =2005 年工业COD 排放量(万吨)/2005 年GDP(亿元)。 ②上(半)年GDP 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③r=[1-(低COD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 的增 量(亿元))]×计算用GDP 增长率(%)。 数据来源: a.低COD 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 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 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 度适当调整1 到2 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 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 个低COD 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 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 个行业工业增加 值增量对上年GDP 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 b.核算年GDP 增长率及GDP 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 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 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 c.计算用GDP 增长率=当年GDP 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 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 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 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 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 量数据进行校核。 计算公式为: ) 1 Σ= = × n i i i E (X Y 工业 (2-4) 式中: i X ―第i 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i Y ―当年第i 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 n 为行业总个数; i X =上年第i 行业COD 排放量/上年第i 行业工业增加值。 二、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 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6 N = P × e × d ×10 生活E (2-5) 式中: 生活E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万吨; N P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e ―各地人均COD 产生系数,克/人·日; d ―计算天数,天;全年核算为365,半年核算为183。 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 长率。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①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 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 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②城镇生活COD 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 产生系数 (实测的COD 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 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 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 65 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 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 克/人·日。 第二节 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COD 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 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连续 稳定的COD 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构管理R = R + R + R (2-6) 式中: R—核算期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工程R ―工程减排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结构R ―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管理R ―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一、治理工程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 削 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 削减量。即: 工程企业污水处理厂R = R + R (2-7) 式中: 工程R ―工程减排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R 企业―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 削减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R ―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增加的COD 削减量,万吨。 (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1.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 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原则上不能超过该 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 (2)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 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 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 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3)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 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 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新增 削减量。 (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自2007 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 -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 的企业,其新增COD 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 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1)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企业,经过深度治理后,新 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 ) ( )] -6 i o i o WQ C − C − C − C ×10 − = × 企业上年当年当年上年上年 核查期 核查期运上年运 m m m R (2-8) 式中: 企业R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上年WQ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i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i上年C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上年运m —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运m —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数。 (2)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工业企业, 废水经过深度治理的,计算公式为: ( ) -6 o o WQ × C − C ×10 − = × 企业当年上年当年 核查期 核查期运上年运 m m m R (2-9) 式中: 企业R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当年WQ —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 12 — o上年C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上年运m —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运m —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数。 (3)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工业企业, 废水经过深度治理,计算公式为: [( ) ( )] -6 i o i o WQ × C − C − C − C ×10 − = × 企业当年当年当年上年上年 核查期 核查期运上年运 m m m R (2-10) 式中: 企业R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当年WQ —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i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i上年C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上年运m —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运m —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数。 (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 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6 = − WQ ×Co ×10 企业o 当年当年R E (2-11) 式中: 企业R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o E —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 当年WQ —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o当年C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 期设施去除量。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 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 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 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 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 测数据作为参考。 (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 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 文件、资料。 (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 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 COD 削减量。 (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 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 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 削减量。 (5)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再生 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 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 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 量增长量较大时,也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主要采用产泥量、 用电量等方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其验证方法如下: ①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 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应为干泥产生量与污泥产生系数之比。 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0.0001-0.00012。 ②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 帐,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为用电量与单位耗电量之比。 单位处理水量耗电量通常取0.2 度/吨-0.35 度/吨。 ③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 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为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 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80 升/日-180 升/日。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①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 活污水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 ) -6 i o = × × − ×10 污水处理厂当年当年当年R Q D C C (2-12)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当年Q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i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②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 污水处理厂生活工业R = R + R (2-13)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生活R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工业R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其中: ( ) -6 i o = × × − ×10 生活当年当年当年R Q D C C (2-14) 式中: 生活R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COD 削减量,万吨; 当年Q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 16 — 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i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Σ= = × − × × − n i i R E D WQ C 1 6 0 10 365 工业企业工业当年 (2-15) 式中: 工业R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COD 削减量,万吨; i E企业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i 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库COD 排放量,万吨;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工业WQ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万吨; o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在核算范围。 (2)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 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 ) -6 i o R = Q × D× C −C ×10 污水处理厂新增 (2-16)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新增Q —新增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i C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mg / l ; o C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降低了出口浓度,处 — 17 — 理水量变化量小于10%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 ) ( )] -6 i o i o = Q × × C −C − C − C ×10 污水处理厂当年现现原原R D (2-17)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当年Q —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年日处理污水量,万吨/日; D—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i现C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进水浓度,mg / l ; 0现C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出水浓度,mg / l ; i原C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进水浓度,mg / l ; 0现C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出水浓度,mg / l 。 (4)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6 o R =WQ ×C ×10 污水处理厂中水 (2-18)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中水WQ —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吨; o C —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mg / l 。 (5)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 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2-19) ( ) ( ) ( ) ( ) [ ] Σ= − × − × − × × − × = − ′ × × − × n j j oj oj i o i o WQ C C Q D C C R Q Q D C C 1 -6 -6 -6 10 10 10 上年 上年上年上年上年 污水处理厂当年当年当年当年当年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当年Q —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当年Q′ —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 水量,万吨/日; D 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 i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mg / l ; o当年C —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上年Q —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D 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i上年C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mg / l ; j WQ —第j 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oj C —第j 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mg / l ; oj上年C —第j 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mg / l ,当年新 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 (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 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①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 ) -6 o o R = Q× D× C −C ×10 污水处理厂工业 (2-20)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Q—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o工业C —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mg / l ; o C —污水处理厂出水COD 浓度,mg / l 。 ②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 式为: ( ) [ ] Σ= = × − × n j j oj o R WQ C C 1 10-6 污水处理厂上年 (2-21) 式中: 污水处理厂R —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 j WQ —第j 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oj上年C —第j 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mg / l ; o C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 / l 。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 二、结构调整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削减量主要是指关停工业企业或其生产设施形成的削 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 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 (一)结构减排新增削减量核算原则 1、淘汰、取缔、关停企业或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 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有具体 关停时间(如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 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 监察部门的监察纪录、关停前后照片等)。 2、自然关停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闭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 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 除、缺失、淹没等),不计算其COD 削减量。 3、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COD 削减量,待 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 工程核算新增COD 削减量。 (二)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淘汰、取缔、关停纳入 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COD 排放量。 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形成的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库中的排放量,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1、关停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 (1)关停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 量;核算期当年关停的,按照上年同期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 当年核算期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 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 一年的,COD 削减量为上年同期环境统计排放量。 (2)关停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 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停部分生产线的削减 量。应按照物料衡算或产生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 业上年环统排放量。 (3)原来纳入环境统计中的企业群或者畜禽养殖群的淘汰关 停,不能笼统计算整个企业群的关停削减量,应分别对每个单独企 业的COD 削减量进行核算。如无法分开计算,可按照等比例估算的 方法计算削减量。 2、关停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设施)而形成的削减量按以下两 种情形进行核算: (1)在环统中且为上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核算 某企业当年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 排放量取值。 (2)在环统中且为当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的核算方法: 当年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 排放量与月份折算。计算 公式如下: 结构关上年R = (12 −m ) 12× E (2-22) 式中: 结构R —当年削减量,万吨; 关m —核查期关停的月份; 上年E —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COD 排放量,万吨。 (三)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 汰力度,对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关停核算部分削减量。对于 此类取缔关停企业、设施,其COD 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物料 衡算、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但该类企业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 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按照工业COD 排放量的15%计) 的20%。 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COD 削减量的核算 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原 有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参照工程减排计算, 但不得重复计算。 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 1、采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企业每月环境监测数据,取平均 值计算核算期该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 2、加强监督管理减排考虑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实施清洁 生产等情况下企业新增COD 削减量,对其它情况不予认定。 3、清洁生产形成的减排部分,仅包括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而形成的稳定减排能力。其原材料消耗、废水 处理量、进出口浓度、效率等主要参数,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 施前后的差值。各项参数取值以省级环保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为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部分以达 标排放为核算依据,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 法(试行)》的程序现场核查后的数据为准。 4、企业提高排放标准的COD 减排项目只包括上年环境统计范围 内执行旧排放标准的企业,新建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第三章 SO2 总量减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SO2 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 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核算公式为: E=E0+E1-R (3-1) 式中:E—核算期SO2 排放量,万吨; E0—上年(半年)SO2 排放量,万吨; E1—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万吨,包括脱硫设施不正常 运行的新增排放量,万吨; R—核算期新增SO2 削减量,万吨。 第一节 新增SO2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SO2 排放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 居民生活导致SO2 排放的增加量,核算方法为: E 新 = E 电 + E 非电 (3-2) 式中:E 新 —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万吨; E 电—新增火电SO2 排放量,万吨; E 非电—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火电SO2 排放量 新增火电SO2 排放量指由于发电量、供热量增加导致SO2 排放增 加的量,核算公式为: Σ= = − = × × × − − × × × × − n i i i i E E M S M S 1 R α 10 2 α η 10 2 电产脱硫煤 (3-3) 式中: 产E —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SO2 产生量,万吨; 脱硫R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投运接转燃煤机组配套脱硫设施新 增SO2 削减量,万吨; 煤M —发电(供热)新增煤炭消耗量,万吨,按照统计数据取值, 如果没有统计数据,按以下公式核算: M = M + M = (P − P ) × g × β ×10−2 + ΔH × 40 × β ×10−3 煤电热火气 (3-4) 式中: 电M —新增火力发电用煤消耗量,万吨; 热M —新增供热量用煤消耗量,万吨; 火P —新增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气P —新增燃气发电量,亿千瓦时;必须提供新增燃料气体 消耗量; g —新增火力发电量对应的发电标准煤耗,克标煤/千瓦 时;原则上取320 克标煤/千瓦时。核算期内,没有新投运和上年接 转燃煤发电机组的地区,按照当年该地区全口径火力发电厂平均发 电煤耗取值; β —燃料与标煤转换系数,除个别省外,原煤与标煤转换 系数β 取1.4,燃料油与标煤β 取0.7; ΔH —新增供热量,万百万千焦;如果无法提供新增供热 量,按火力发电量增长速度与上(半)年供热量之积估算; α —SO2 释放系数,燃煤机组取1.6,燃油机组取2.0; S —新增发电、供热用煤平均硫份,%,计算公式为: Σ Σ = = = × n i i n i i i S M S M 1 1 (3-5) 式中: i M —当年新投产第i 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 小时移交后 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对于上年接转并在当年满负 荷运行的燃煤机组, i M 为第i 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 小时移 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差额,即核算期煤炭消耗量与上 年同期脱硫设施已运行期间的煤炭消耗量的差额,煤炭消耗量为现 场核查实际数据,如无法获得,则按照公式(3-4)核算。上述数据均 无法获得时,可按月份近似计算; i S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 个燃煤脱硫机组煤炭平均硫份, %;以电厂提供并经现场核查确认的分批次入炉煤质数据为准,并通 过现场一个月以上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SO2浓度和脱硫设施 设计煤质参数加以核对。如果无法提供有效数据,按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中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平均硫份的大者取值。如果各脱硫机 组的数据无法提供或不全或失实,则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所 有火力发电厂的加权平均硫份取值; i η —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 个燃煤脱硫机组的综合脱硫效 率,%;为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脱硫设施 投运率指脱硫设施年(半年)运行时间与脱硫设施建成后发电机组 年(半年)运行时间之比,须通过现场核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储存 数据、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和上报环保部门停运时间确认。如无法提 供有效数据,原则上各种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下列规定取值。 石灰/石膏法、烟塔合一法、海水烟气脱硫设施等湿法为80%-85%, 烟气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干(半干)法为70%-80%, 简易脱硫(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为70%,氨法、氧化 镁法和双碱法为60%-70%。单机装机容量大于20 万千瓦(含)或享 受脱硫电价的其他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脱硫工艺) 为70%-80%,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已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且提 供在线监测数据,按在线监测结果确定脱硫效率,否则脱硫效率为 零。其他脱硫工艺,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脱硫效率以在线监 测数据为准。水膜除尘器、除尘脱硫一体化、换烧低硫煤等无法连 续稳定去除SO2 的工艺,其脱硫效率为零。 二、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 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采取排放强度方法核算,并用主要耗能产 品(粗钢、有色金属、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核算公式 为: q ( ) 非电非电总电上非电E = × M −M −M (3-6) 式中: 非电E —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万吨; 非电q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吨SO2/吨煤;核算公式为: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 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 -上年电力煤耗量)。其中,上年非电SO2 排放量取上年环境统计数 据,上年全社会耗煤量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煤炭消费量,上年电力煤耗量按照各省上年度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 及燃料消耗情况取值(参照附表三和附表四),并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校核; 总M —核算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万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 的数据取值。如果无法按时提供数据,按下列公式估算: M = EN × (1− λ ) ×GDP×κ ×1.4 总上 (3-7) 式中: 上EN —上年度同期万元GDP 能耗,吨标煤/万元;按照国家统 计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地区万元GDP 能耗取值; λ —核算期各地预期的或政府已经公布的万元GDP 能耗下降 比例; GDP—各地公布的核算期国民生产总值快报数据,亿元; κ —上年度各地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的比例,%;数据 来源于各地统计年鉴; 电M —核算期全口径电力煤炭消耗量,万吨;包括当年运行的 常规燃煤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煤炭消耗 量。 原则上,应逐一统计核实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装机容量、发电 量(供热量)、燃料消耗量(热电联产机组包括发电和供热合计燃料 消耗量),最终确定辖区内核算期发电煤炭消耗量。各电厂累计的火 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必须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快报数据 一致,各电厂的发电量应与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一致。 如果无法统计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的有关数据,或者统计后火 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快报数据不一致 时,燃料消耗量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 ×α ×1.4×10−2 电火M TP (3-8) 式中: 火TP —核算期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α —各地区快报公布的当年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 如果无法获得,可取上年平均发电煤耗数据。 上非电M —上年同期非电煤炭消耗量,万吨;为上年同期全社会 耗煤量与上年电力煤耗量之差,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和上年电力 煤耗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 核算期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 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新增排放 量,并与公式(3-6)算出的结果比较,按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 排 放量。 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 量按照各地统计部门的数据。原则上,主要耗能产品的SO2排污系数优 先采用各地测试的排污系数或新建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数据反推的排污 系数(取值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如无以上数据, 则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应的SO2排污系数,粗钢SO2排污系数西南地区 取16 公斤/吨,东北地区取2 公斤/吨,其他地区取4 公斤/吨;粗铜、 铅、锌、原铝、镁和钛的SO2排污系数分别为45 公斤/吨、85 公斤/吨、 60 公斤/吨、15 公斤/吨、20 公斤/吨和18 公斤/吨;吨氧化铝的SO2 排污系数为2.0 公斤/吨;水泥为0.311 公斤/吨;焦炭为2.7 公斤/吨。 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后,吨产品SO2排污系数统一按照分地区的普 查数据调整。 核算期内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显增加或下降的地区,按统计 口径的消耗量和吨油SO2 产生系数调整新增非电SO2 排放量。 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SO2 排放量 核算期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用监察系数法对该地区新增SO2 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校正: E1 = E 新 + E 非正常 (3-9) 式中:E1 —该地区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万吨,包括脱硫设施 不正常运行的新增排放量,见公式(3-1); E 新—新增SO2 排放量,万吨,见公式(3-2); E 非正常—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万吨,核算公式为: E 非正常= Q 10 (1 ) 1 i 2 Σ= × × − × − n i i i η ξ (3-10) 式中: i Q —第i 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年(半年)SO2 产生量, 万吨,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脱硫设施指核查期期间所有投入运 行(包括新增脱硫工程和以前运行)的工业企业治理SO2 系统,包括 燃煤电厂脱硫、燃煤锅炉脱硫、烧结机脱硫、有色冶炼烟气脱硫、 焦炉烟气脱硫和其他脱硫设施。 i η —第i 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年综合平 均脱硫效率,%,同公式(3-3); i ξ —第i 个非正常企业的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 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 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 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 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二节 新增SO2 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SO2 削减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治理工程、 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和加强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新增的 连续稳定的SO2 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工程结构管理R = R + R + R (3-11) 式中: 工程R —新增工程削减量,万吨; 结构R —新增结构调整削减量,万吨; 管理R —新增监督管理削减量,万吨。 一、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减量 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减量指,老污染源采取的具有连续长期稳定 减排SO2 效果的烟气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增加的削减量,具体包括 电力行业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统称为现役燃煤机组脱硫 工程)、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黑色冶炼行业(钢铁冶炼和铸 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 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炼焦行业焦 炉煤气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和其他脱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工程工电工钢工锅工色工焦工改工化工其他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3-12) 式中: 工电R —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钢R —黑色冶炼行业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 吨; 工锅R —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色R —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回收)工程新增削 减量,万吨; 工焦R —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改R —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 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万吨; 工化R —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工其他R —其他脱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新 增削减量,万吨。 (一)现役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 年环境统计重点调 查单位名录企业的燃煤(油)机组均为现役机组,包括常规燃煤(油) 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机组没有纳入环境 统计数据库,但其所在企业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在 “十一五”期间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的均计算削减量。 (2)核算期新增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现役机组 烟气脱硫工程,及已经投入运行的现役脱硫机组发电量、脱硫设施 效率变化形成的削减量。 (3)2006 年1 月1 日后投运的燃煤机组不作为现役机组,其隔 年建成脱硫设施形成的新增削减量,可纳入公式(3-3)计算。 (4)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 放量。一个电厂有多台机组且没有分机组纳入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 库时,应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发电量或煤炭消耗量或煤电装 机容量在该企业所占份额与2005 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机 组环统排放量。企业排放量由多种污染源组成(如钢铁厂的自备燃 煤机组、炼焦炉和烧结机等)时,按照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 该机组所占排放份额与2005 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设备排 放量。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该设施治理前的排放量。 (5)脱硫机组由于检修、调峰等而导致发电量减少带来的排放 量变化的不计削减量。 (6)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机组由于煤炭硫份降低、发电量(供 热量)减少(增加)等因素而引起的排放量的变化,不计算新增削 减量。 2、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 工电电新电转电增电改电替R = R + R + R + R + R (3-13) 式中: 电新R —核算期新投运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 电转R —上(半)年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 行情况新增削减量,万吨; 电增R —脱硫设施已运行满一年的机组而在核算期发电量稳定 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万吨; 电改R —已运行满一年的脱硫设施改造扩容或提高效率在核算 期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万吨; 电替R —现役机组气体燃料替代煤炭在核算期新增削减量,万 吨。 (1)核算期新投运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电新R 2 1 1.6 10− = × × × × =Σn i i i i R M S η 电新 (3-14) 式中: i M —核算期新投运第i 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 小时移交 后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优先采用现场核 查实际数据,并使用分月发电量校验,如无法获得以上数据,则按 脱硫设施投运月数比与机组在核算期煤炭消耗量进行折算; i η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 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 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 定取值; i S —煤炭平均硫份,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 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n —新增现役发电机组建成并投运脱硫设施个数。 (2)上年接转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电转R 2 1 1.6 10− = × × × × =Σm j j j j R M S η 电转(3-15) 式中: j M —上(半)年第j 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 荷运行情况下的煤炭消耗量差额。煤炭消耗差额为现场核查实际数 据,应使用分月发电量校验,如无法获得以上数据,则按月份折算; j η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上年接转第j 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 的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 规定取值; j S —煤炭平均硫份,为上年接转第j 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m —上年接转现役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个数。 (3)因发电量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减量电增R 2 1 1.6 10− = = ΣΔ × × × × K K l k k R M S η 电增 (3-16) 式中: K ΔM —已运行满一年的脱硫机组(包括现役和“十一五”期间投 运的脱硫机组),由于新政策实施原因导致煤炭消耗稳定增加(减少) 量,如节能环保电量调度、电量交易等导致发电小时数增加,发电 量稳定增加(减少)。煤炭消耗增加(减少)量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 应有相应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支持; k η —综合脱硫效率,为发电量有变化的第k 个脱硫机组的综合脱 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 k S —煤炭平均硫份,发电量有变化的第k 个脱硫机组的上年环 境统计中煤炭平均硫份,%; l —核查期已运行满一年且发电量有所增加的脱硫机组个数。 (4)脱硫设施改造新增削减量电改R 脱硫设施技术改造新增削减量主要包括已运行的脱硫设施经过 工艺改变(如由原低效简易脱硫和NID 工艺改造为高效湿法工艺等)、 增加高效脱硫设施(如炉内脱硫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加尾部脱硫装 置等)和因设计或煤炭硫份大幅度变化导致原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 标排放而改造为达标排放,由部分烟气脱硫改为全烟气脱硫等措施, 核算公式为: ( ) Σ= = × × × × − − p x x X X x R M S R 1 η 1.6 10 2 电改 (3-17) 式中: X R —上(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第x 台机组脱硫设施的SO2 削减量,万吨,包括核查期以前所有投运的机组脱硫设施。上年环 境统计数据库中没有削减量的,按产生量与排放量之差计算; x M —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 个燃煤脱硫机组通过168 小时移交 后第二个月算起的核算期内煤炭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取值参 照公式(3-14)、(3-15)和(3-16); x η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 个机组脱硫设施综 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 取值; x S —煤炭平均硫份,为核算期新改造投运第x 个燃煤脱硫机组 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均硫份,%; p —核查期新改造投运的脱硫机组个数。 (5)燃气替代煤炭新增削减量电替R 燃气替代煤炭新增削减量主要指用气体燃料替代发电(供热) 锅炉全部或部分用煤(或重油)等方法而减少的SO2 排放量。其中包 括所有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油)发电机组,不包括燃气发电机 组。核算公式为: ( ) 2 1 1.6 2 10− = × × × − × × =Σq y y y y y R M S Q S 电替煤气 (3-18) 式中: y M —第y 台锅炉被气体燃料替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万吨; 煤炭消耗量取值参照公式(3-14)、(3-15)和(3-16),原则上,被替 — 37 — 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以统计数据为准,并按照燃气量等热值替 代原煤量(重油)的方法校核。校核公式为: = × ×1.4 ×10−3 y y y气M Q H (3-19) 式中: y Q —第y 台锅炉替代用燃气量,万m3; y气H —第y 台锅炉替代气体燃料发热值,千克标煤/立方米, 以实测为准;无法提供的,取附表六中各种燃料的平均热值; y煤S —第y 台锅炉燃用煤炭的平均硫份,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库中的硫份为准; y气S —第y 台锅炉替代气体燃料硫份,原则上,取值为0,但 使用未脱硫的焦炉煤气或高炉煤气替代时,应考虑硫化氢浓度和转 换为SO2 系数; q —燃气替代的锅炉个数。 3、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原则上,现役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新增SO2 削减量以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该机组所在电厂平均硫份为准,没有硫份数据 的(如企业自备电厂),以现场核查煤炭硫份为准。现场核查时,通 过分批次入炉煤质、脱硫系统设计煤质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入口SO2 浓度数据分析,确定实际煤炭硫份。 (2)若现场核查某新增脱硫设施的实际煤炭硫份与2005 年环 境统计数据库中平均硫份差别在20%以上的,新增削减量以2005 年 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硫份对应的产生量与实际硫份对应的脱硫后排放 量的差为准。 (3)2005 年当年建成投运但没有统计SO2排放量或排放量明显低 于满负荷运行时排放量的现役机组,核查期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后, 核算新增SO2削减量时可以以核算期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数据为准。 (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黑色冶炼企业的生 产工艺采取烟气脱硫工程的,包括炼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 炉(链篦机-回转窑、竖炉和带式炉)烟气脱硫、机械铸造企业烧结 机烟气脱硫,均核算SO2 削减量。削减量自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第二 个月开始核算。 (2)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应连续稳定运行,新增削减量计算参 数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为准,没有监测数据的,按 照脱硫系统设计参数核算新增削减量。新增削减量须用烧结矿产量、 脱硫设施的用电量、所用药剂的使用量、脱硫副产品的产量等来校 核,烧结矿SO2 产污系数取2-16 公斤/吨烧结矿。 (3)原则上,新增削减量应小于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 排放量。企业有多台烧结机的,应按安装脱硫设施烧结机的生产规 模(或烧结机面积)在该企业总生产规模(或总烧结机面积)所占 份额与上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单台烧结机SO2 治理工程的 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治理前的排放量。 (4)烧结机(球团炉)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SO2 排放量增加(减少),不计新增(减)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公式 10 1 ( ) 10− = = Σ − ×( − )× 工钢入入出出i当i上 n i i i i i R C V C V m m (3-20) 式中: i C入—第i 台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入口SO2 浓度,mg/Nm3;SO2浓 度一般在300-3000 毫克/标准立方米之间,某些地区以国产矿为主 要烧结原料的SO2 浓度在2000-5000 毫克/标准立方米之间; i V入—第i 台烧结机脱硫系统入口烟气量,Nm3/小时;每生产1 吨烧结矿,烟气量约为3000-4300 m3,按烧结面积计,则为70-95 m3/(分钟•平方米)。脱硫系统只处理部分烟气的, 入V 应以环保部 门监测结果为准; i C出—第i 台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出口SO2 浓度,mg/Nm3; 出C 应以 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准。脱硫效率需有经验数据验证; i V出—第i 台烧结机脱硫系统入口烟气量,Nm3;原则上, i V出= i V入; i上m —核查期上年同期第i 台烧结机脱硫设施运行时间,小时; i当m —核查期第i 台烧结机脱硫设施运行时间,小时。 (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 年环境统计重点调 查单位名录的企业,工业燃煤锅炉建设并运行烟气脱硫工程的,必 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自 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SO2 新增削减量。 (2)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艺包括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 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 术。换烧低硫煤、燃煤量减少等不计SO2 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的公式 2 1 1 ( ) 1.6 10− = = = Σ × × + Σ × × × × m j j j j n i i i i R M S η M S η 工锅 (3-21) 式中各个参数选取同公式(3-14)和(3-15)。按照此公式核算新 增SO2 削减量必须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校 核。 (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并纳入到2005 年环境统计重点 调查单位名录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各种冶炼炉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的, 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SO2 新增减排量。 (2)铜、铝、铅、锌、镍、锡、锑、镁、钛、汞十种有色金属 的各种冶炼炉(闪速炉、电炉、反射炉、白银炉、鼓风炉等)烟气 脱硫工艺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脱硫效果。原有回收硫酸工艺采取一 转一吸系统改为两转两吸系统,根据改造设计参数和监督性监测数 据,核算新增削减量。 (3)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的生产设施与“十一五”期间投 产的生产设施(包括原有设施扩能和新建设施)采取烟气混合,而 进入同一个脱硫设施处理后排放时,仅核算原有生产线新增SO2 削减 量。新增削减量应使用副产品(硫酸或亚硫酸钠等)增加的产量校 核。 (4)新增削减量应小于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企业 有多台冶炼炉且没有单台炉环境统计排放数据的,原则上,按实测单 台冶炼炉的排放量为准,若无法提供,各冶炼炉的SO2 排放量按上年 金属产量和产污系数法折算,产污系数按附表5 取值,单台SO2治理 工程的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按产污系数法折算出的环境统计排放量。 (5)企业金属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SO2 排放量 变化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10 1 ( ) 10− = = Σ − ×( − )× 工色入入出出i当i上 n i i i i i R C V C V m m (3-22) 式中各参数符号的选取同公式(3-20)。 (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 年环境统计重点调 查单位名录炼焦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的,自脱硫设施经市级以上 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日的第二个月开始核算SO2 新增削减量。 (2)炼焦炉煤气脱硫工艺包括HPF 法、PDS 法、AS 法、改良A.D.A 法、塔-希法、FRC 法、真空碳酸盐法等方法。其脱硫效率按照环保 部门实际监测数据为准。 (3)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 量。企业有多座炼焦炉且没有单台炉环境统计排放数据的,各炼焦 炉的SO2 排放量按焦炭产量和产污系数法折算,产污系数按4.7 公斤 二氧化硫/吨焦取值;单座炼焦炉脱硫工程的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根 据环境统计,按产污系数法折算出的排放量。 (4)企业焦炭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SO2 排放量变化 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5)热装热出清洁型焦炉余热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减排量核 算可参照锅炉烟气脱硫设施核算方法实施。新增削减量包括核算期 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脱硫设施形成的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工焦焦新焦转R = R + R (3-23) 式中: 焦新R —核算期新投运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万 吨; 焦转R —上(半)年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 运行情况新增削减量,万吨。 (1)新投运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焦新R 2 1 0.6 10− = × × × × =Σn i i i i R M S η 电新 (3-24) 式中: i M —核算期新投运第i 个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通过市级以上环 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第二个月算起的入炉煤消耗量,万吨;如炉煤消 耗量优先采用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并根据焦炭产量校核:入炉煤消耗 量一般为焦炭产量乘1.33。应有分月入炉煤消耗量和焦炭产量支持; i η —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 个煤气脱硫设施综合脱 硫效率, i η =95%; i S —入炉煤平均硫份,为核算期现场核查入炉煤的平均加权硫 份,%,并提供入炉煤的洗煤厂名单; n —新增脱硫设施个数。 (2)接转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焦转R 2 1 0.6 10− = × × × × =Σm j j j j R M S η 电转 (3-25) 式中: j M —上(半)年第j 个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 负荷运行情况下的入炉煤消耗量差额,即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下 的入炉煤消耗量与上年同期脱硫设施运行期间的入炉煤消耗量的差 额,万吨。入炉煤消耗差额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并根据焦炭产量 校核:入炉煤消耗量为焦炭产量乘1.33,应有上年和当年分月入炉 煤消耗量和焦炭产量支持; j η 、j S —同公式(3-24); m —上年接转炼焦炉煤气脱硫设施个数。 (3)新增削减量的校核 炼焦炉新增煤气脱硫设施(包括当年投运和上年接转)新增削 减量在现场核查时应通过下列公式校核。 9 i 10 34 = ( − ) × ( − ) × 64 × − 工焦入i 入i 出i 出i i i上R C V C V γ γ (3-26) 式中: i C入—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入口H2S 浓度,mg/Nm3; i V入—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入口煤气流量,Nm3/h; i C出—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出口H2S 浓度,mg/Nm3; i V出—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系统出口煤气流量,Nm3/h; i γ —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设施核算期运行小时数,h/a; 上i γ —第i 座焦炉煤气脱硫设施上年同期运行小时数,h/a。 H2S 浓度主要来自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煤气流量以焦炉煤气流 量计显示结果为准,并参考物料平衡参数进行复核(每生产1 吨干 焦炭约产生煤气量400~500m3);运行小时数以焦炉煤气脱硫设施岗 位实际运行记录为准,并参考脱硫设施耗电量进行复核。 公式(3-26)与(3-24)和(3-25)的计算结果有差异时,按 取小值原则取值作为单套煤气脱硫设施的新增削减量。 (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原则 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炼厂干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 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核算原则 为: (1)按照新增清洁燃料消耗量等热值原则核算替代原煤量。各 地清洁燃料发热值优先采用测试数据,没有测试数据按附表六热值 取值。 (2)被替代的原煤硫份按照所在城市或企业煤炭平均硫份取 值。 (3)2005 年以前投产并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原油 炼制和炼焦企业,煤气安装脱硫设施并替代原煤的,既核算煤气脱 硫新增削减量,也核算替代原煤而导致的新增削减量。“十一五”期 间投产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企业)脱硫措施部分不核算 其新增削减量,只核算替代原煤新增削减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清洁燃料替代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Σ= = × × × − m i i i R M S 1 1.6 10 2 工改煤 (3-27) 式中: i M煤—第i 个燃煤设施燃气替代的煤炭量,万吨; i S —第i 个燃煤设施燃气替代的煤炭平均硫份,若企业内部替 代,其硫份按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燃料煤硫份取值,没有 环境统计数据的地区平均硫份取值。 (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指由于石油、化工企 业的炼化装置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降低了重油和石油焦等产 品的硫份,使该企业内部以其新产品为燃料的设施SO2 排放量的减少 量。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并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 录的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核算新 增SO2 削减量。“十一五”期间投产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 企业)采取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减少的SO2排放量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2)核算用参数原则上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核算结果须用物 料衡算法进行校核。 (3)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 2、核算新增削减量公式 = × Δ × × (1− )×10−2 工炼R M S α η (3-28) 式中:M—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后的重油和石油焦用于替代本厂燃煤 (重油、石油焦)的量,万吨; ΔS —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前后重油和石油焦硫份差,%; α —重油和石油焦中硫转化为SO2 释放系数,1.9—2.0; i η —厂内原设施已运行的脱硫设施脱硫效率。 实施脱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企业须提交相应资料在省级环保部 门逐一审查和督查中心现场核查基础上,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最终审 定。 (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其他生产过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脱硫的新增 削减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应提交脱硫系统设计书、市级以 上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 二、结构调整新增SO2 削减量 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主要是指在核算期企业关停排放SO2 的生 产线、工艺和设备形成的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提供 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关停小火电确 认书、企业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监查纪 录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 有具体关停时间,必须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应当提供有关照 片。原则上,各级政府颁布的关停计划中提出的拟议淘汰关停时间 不作为关停与否和具体关停时间确认的主要依据。 (2)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环境统计 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关停部分生产线和生产设备没有环境统计 数据的,根据整个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通过物料衡算法按排污系数 和上年产品产量折算新增削减量。 (3)核算期当年关停的,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按关停月数 和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一 年的,按未关停的月数核算新增削减量。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下发 的文件中企业淘汰关停时间或地方上报材料的关停时间与核查不一 致时,以核查确定的实际关停时间为准。 (4)“十一五”期间投产(包括原有企业扩能和新建),后又被 取缔关停的企业、设施,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5)自然停产或减产的企业,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 复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不核算其新增削减量;处于停产治理、限 期治理期间的企业一律不核算新增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 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减排核算方法核 算新增削减量。 (6)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 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根据设施实际排放强度 与该地区平均排放强度之差计算削减量,并一次性结清。 (7)没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排污 系数法核算新增削减量(详见附表五)。各关停项目新增削减量一律 按实际削减量的50%核算,但核算期关停项目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 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的10%。核算期当年关停和上年关 停的,应列出名单、投产时间、生产能力和上年产量。凡经确认在 核算期关停的,新增削减量一次性结清,不做跨年度核算(上年度 关停的不再核算新增削减量)。 (8)凡在核算期已经确认的取缔关停企业、设施全部进入减排 项目数据库并公布,企业通过更换名称、关停后再生产或没有该企 业的、重复关停的等。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现场核查被查 出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 结构结电交易结钢同关结其他R = R + R + R + R + R (3-29) 式中: 结电R —关停小煤电机组新增削减量,万吨; 交易R —小机组与大机组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万吨; 结钢R —关停有烧结机的小钢铁新增削减量,万吨; 同关R —同步关停涉水行业燃煤锅炉新增削减量,万吨; 结其他R —关停其他落后产能(如有色冶炼、建材、炼油等)新 增削减量,万吨。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淘汰小火电机组,是指永久关闭的机组及动力装置,以国家发 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停机组的名称、装机容量和日期为准。因调 峰、检修等原因导致SO2 排放量自然减少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对于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机组关闭但仍然供热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关停燃气和柴油机组不核算新增削减量。 永久关闭的小火电机组,依当年发电量或耗煤量与上年的变化 确定当年该机组新增削减量,单台小火电机组关停全年新增量核算 公式为: 结电上年当年上年上年R = (G −G ) G × E (3-30)或: 结电关上年R = (12 − m ) 12 × E (3-31) 式中: 关m —关停小火电的月份; 上年E —关停小火电机组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SO2排放量,万吨; 当年G 、上年G —分别为关停机组核算期当年和上年的燃料消耗量, 万吨;如果没有燃料消耗量数据,则用发电量折算。发电厂有多台 发电机组而无法逐台分开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和发电量的,关停小 火电机组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估算: E = Cap × h ×γ ×1.4 × S ×1.6 ×10−9 上年上年 (3-32) 式中:Cap —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MW; 上年h —关停小火电机组上年同期发电小时数,小时;上年已关 停的,用隔年发电小时数; γ —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 S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全厂煤炭平均硫份,%。 (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因发电量交易导致小火电机组发电量减少,核算新增SO2 削减 量。 核算时需要提供小机组与大机组进行电量交易的电厂名称、机 组号、电量交易额度、实施日期和政府批准文件。如在公式(3-16) 已经核算的,不再核算新增量。 新增SO2 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 [ × × − × × × (1− )]×1.4×1.6×10−4 = − 交易小小交易大大大 交易小机大机 G γ S G γ S η R E E (3-33) 式中: 交易R —小机组与大机组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万吨; 小机E —小机组交易出电量对应的SO2 排放量,万吨; 大机E —大机组接收同等电量对应的SO2 排放量,万吨; 交易G —大机组与小机组交易的发电量,亿千瓦时; 小γ 、大γ —分别为小火电机组和大机组的平均发电煤耗,克 标煤/千瓦时; 小S 、大S —分别为小火电机组和大机组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 全厂煤炭平均硫份,%。如果小火电机组电量交易到当年新投产燃煤 机组中,大机组的煤炭硫份按公式(3-3)取值; 大η —大机组的平均脱硫效率,按公式(3-3)取值。如果发电量 交易到没有脱硫设施的大机组中, 大η 按100%取值。 (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关停、淘汰小钢铁,包括关闭小炼铁、小铸铁和小炼钢炉等。 关闭小钢铁,凡烧结机、炼焦炉并同步关停的,核算新增削减量; 只淘汰烧结机、炼焦炉,而不关闭高炉和炼钢炉的,也核算新增削 减量。只关闭小高炉、熔铸炉、炼钢炉(转炉和电炉)的,不核算 新增削减量。 关停小钢铁依当年粗铁产量或烧结料产量与上年同期的变化和 排污系数确定当年新增削减量,关停小钢铁全年新增量核算公式为: 结钢上年当年上年上年R = (G −G ) G × E (3-34) 式中: 上年E —上年同期关停小钢铁环境统计数据库的SO2 排放量,万吨; 钢铁厂(铸造厂)有多个烧结机而无法逐台分开排放量的,关停烧 结机的排放量按烧结机规模(产量),按附表五排污系数取值; 当年G 、上年G —分别为当年和上年关停烧结机核算期的烧结料产量, 万吨。烧结料须用粗铁产量校核,1 吨粗铁约需要1.5-2.0 吨烧结料。 在核算上年同期关停的小钢铁在当年新增削减量,按月份折算。 (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小化 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按照第二章确认的名单核算 新增削减量,削减量按该设施的的SO2 排放系数与该地区非电平均排 放强度之差计算削减量,并一次性结清。 同关工锅非电工锅上年R = (q − q ) q × E (3-35) 式中: 同关R —同步关停涉水企业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 非电q —上年关停企业所在地区的非电排放强度,吨SO2/吨煤; 按公式(3-6)的原则取值; 工锅q —同步关停涉水企业燃煤设施的排放系数,吨SO2/吨煤; 上年E —同步关停涉水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SO2排放量,吨。 (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淘汰其他落后产能,包括炼焦炉、水泥窑、有色金属冶炼炉等, 新增削减量按公式(3-34)核算。企业有多个炉窑关停,各炉窑关 停新增削减量按产量排污系数法及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进行折算, 排污系数按附表5 取值。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后,排污系数统 一调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 削减量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增 加在线监测、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等 方法新增的削减量。 原则上需按总局要求,完成全省(区、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 线安装任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方予确认管理减排量。 (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新增削减量 纳入2005 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循环流化床发电 机组,“十一五”期间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的, 核算新增削减量,新增削减量按照在线监测数据和2005 年环境统计 数据库中SO2 排放量的差值计算削减量。其计算公式为: 流化床运行在线E m /12 E 2005 R = × − (3-36) 式中: 流化床R —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2005 E —循环流化床锅炉2005 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万吨,一个 电厂中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和其他机组的,按装机容量比 与全厂2005 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确定; 运行m —安装在线装置第二个月起的运行月份数; 在线E —核算期在线装置的实测累计排放量,万吨。 (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通过提高脱硫 设施的全烟气运行率,核算其新增削减量,其核算方法参照治理工 程新增SO2 削减量的核算,其中脱硫效率按在线监测数据得出的脱硫 效率和公式(3-3)的脱硫效率之差计算。 以上结果必须在省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能够查证,并有旁路烟 气流量监测数据、能够确认稳定提高整体脱硫效率。 (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清洁生产形成的减排部分,仅包括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 提出的中高费方案而形成的稳定减排能力。 其核算方法参照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减量的核算,但其原材料消 耗、进出口浓度、吸收率等主要参数,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 前后的差值。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各项参数取值以省级环保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评审、验收报告为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部分以达标排放为核 算依据,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的程序现场核查后的数据为准。 第三节 火电行业SO2 排放量的校核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划的批复》(国函[2006]70 号)已经明确要求火电行业SO2排放总量 到2010 年控制在951.7 万吨,火电行业完成削减任务是实现全国“十 一五”SO2 总量削减10%目标的关键。“十一五”期间,燃煤机组大规 模安装脱硫设施,小火电机组大量关闭,机组电量交易和节能发电 调度开始实行以及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等一系列措施,将确保火 电行业SO2 排放总量达到控制目标。同时,分机组SO2 排放量将发生 大幅度变化。 为达到火电行业SO2排放总量的宏观核算方法与微观统计方法结 合,明确电厂排放量的增加或降低,达到两种方法交叉印证的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火电行业分机组SO2 排放数据库。核 算期火电行业新增SO2 削减量,用当年与上年同期分机组SO2 排放数 据校核。校核结果优先作为火电行业核算新增SO2 削减量。 一、分机组SO2 排放量校核原则 1、火电行业包括当年运行全口径火力(燃煤、油、气)发电企 业,包括常规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全口 径火力发电企业分机组SO2排放数据应参照环年基表1-2(火电企业 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必须明确各电厂名称、机组标号、投产 年月、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发电标准煤耗、燃料消耗量(热 电联产机组包括发电和供热合计的燃料消耗量)、燃料硫份、脱硫工 艺、脱硫设施通过168 小时移交的月份和SO2 排放量。 2、辖区内当年和上年各机组累计的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供 热量)和增长速度须与统计部门公布当年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供 热量)和增长速度相同,否则核算SO2 削减量仍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火力装机容量包括当年运行和备用燃煤、燃油和燃气发电机组的装 机容量,重点是燃煤机组,关停机组在当年有发电量的纳入统计, 数据主要来源电力生产主管部门;火力发电量数据主要来源于电厂 的生产报表和电力调度部门统计数据。 3、原则上,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燃煤机组已经有的SO2削 减量,在计算当年该机组的排放量时,其削减量保持不变。 4、发电机组煤炭硫份原则上应与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电厂的 硫份保持一致,当年与上年煤炭硫份差别超过20%以上的,应有分批 次入炉煤质资料验证。当年新建成投运和上年接转的燃煤脱硫机组 煤炭硫份取值原则参照公式(3-3)和(3-13)。同一发电厂内各机 组的煤炭硫份相同。若发现有人为调低煤炭硫份的电厂,则该地区 核算SO2 削减量仍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5、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增加的SO2 排放量按公式(3-10)计 算。 6、同一发电厂有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燃煤、燃油、燃气并存) 和不同规格的机组(装机容量不同)时,无法提供分机组的发电量、 煤炭消耗量和SO2 排放量的,按各机组发电装机容量与全厂总装机容 量比折算。 二、分机组SO2 排放量校核公式 1、无脱硫设施的发电(供热)机组 依当年发电量(供热量)或耗煤量与上年同期的发电量(供热 量)或耗煤量变化情况,确定当年该机组SO2 排放量公式为: 当年当年上年上年E = G G × E (3-37) 式中: 当年E 、上年E —无脱硫设施发电(供热)机组在当年和上年的SO2 排放量,万吨; 当年G 、上年G —同一台发电机组当年和上年的煤炭消耗量(万吨) 或发电量(亿千瓦时),热电联产机组须用煤炭消耗量。 没有上年煤炭消耗量或发电量的发电机组(包括发电主体设备 当年投产但脱硫设施滞后下年投运的机组),确定当年该机组SO2 排 放量公式为: E = G × S ×1.6 当年当年 (3-38) 式中: S —当年的煤炭平均硫份; 1.6—煤炭硫份转化为SO2 的系数,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 后,按统一的转换系数调整。 2、脱硫设施上年已经运行的机组 当年SO2 排放量公式为: E = G × S ×1.6× (1−η ) 当年当年 (3-39) 式中: 当年E —脱硫机组当年的SO2 排放量,万吨; 当年G —脱硫机组当年的煤炭消耗量(包括发电和供热两部分煤 炭消耗量),万吨; S 和η —分别为脱硫机组在当年的煤炭平均硫份和综合脱硫 效率,取值原则参照公式(3-3)和(3-13)。 3、脱硫设施当年投运的机组 (1)脱硫设施当年投运的现役机组,当年SO2 排放量公式为: 12 12 1.6 12 1.6 (1 ) FGD FGD m G S m E G S − = × × × − × + × × × 当年当年当年η (3-40) 式中: FGD m —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 小时移交后运行的月数;如果能 提供分月份的发电量或煤炭消耗量,则分月计算SO2 排放量,而不用 FGD M 参数。其他参数同公式(3-39)。 (2)发电主体设备和脱硫设施均当年投产但脱硫滞后的机组, 当年SO2 排放量公式为: ON ON FGD ON FGD m G S m m m E G S m − = × ×1.6 × (1− ) × + × ×1.6 × 当年当年当年η (3-41) 式中: ON m —发电机组全年运行的月数,其他参数同公式(3-38)。 (3)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运行的机组,当年SO2排放量公式为: E = G × S ×1.6× (1−η ) 当年当年 (3-42) 参数同公式(3-39)。 4、炉内脱硫的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已经有SO2 削减量循环流化床发电机 组,在计算当年该机组的排放量时,其削减量保持不变。“十一五” 期间新投产的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大于20 万千瓦 (含)或享受脱硫电价的其他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 脱硫工艺)为70%-80%,按公式(3-42)确定当年SO2排放量;其他 循环流化床锅炉已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且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按在线监测结果确定数据确定SO2排放量,否则按产生量统计排放量, 按公式(3-36)确定当年SO2 排放量。 5、当年关闭的小火电机组 当年关闭的纯发电机组,按公式(3-37)确定当年SO2 排放量; 当年关闭发电设施但仍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公式(3-38)确定 当年SO2 排放量;当年关闭有脱硫设施的机组,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库的排放量折算。 附表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 年 工业COD 排放量等有关参数 序 号 地区 2005 年工业 增加值(亿元) 2005 年GDP(亿元) 2005 年工业COD 排放量(吨) 1 北 京 1707.04 6886 10979.4 2 天 津 1885.04 3698 59090.5 3 河 北 4665.21 10096 389338.4 4 山 西 2117.68 4180 168160.2 5 内蒙古 1477.88 3896 154760.0 6 辽 宁 3489.58 8009 268192.3 7 吉 林 1363.94 3620 161302.1 8 黑龙江 2696.3 5512 136797.9 9 上 海 4129.52 9154 36610.3 10 江 苏 9334.69 18306 337777.6 11 浙 江 6349.34 13438 289573.8 12 安 徽 1818.45 5375 136492.2 13 福 建 2842.43 6569 99410.8 14 江 西 1455.5 4057 111437.6 15 山 东 9568.58 18517 356649.6 16 河 南 4896.01 10587 342606.3 17 湖 北 2436.55 6520 176733.0 18 湖 南 2189.91 6511 293765.0 19 广 东 10482.03 22367 291598.5 20 广 西 1264.84 4076 664388.3 21 海 南 156.16 895 11766.4 22 重 庆 1023.35 3070 118864.6 23 四 川 2527.08 7385 297712.6 24 贵 州 714.24 1979 22440.1 25 云 南 1180.83 3473 106941.2 26 西 藏 17.48 251 1071.6 27 陕 西 1553.6 3676 149342.3 28 甘 肃 685.8 1934 58831.9 29 青 海 203.94 543 33863.5 30 宁 夏 229.07 606 107548.8 31 新 疆 961.61 2604 153286.4 附表二: 主要工业行业COD 排放系数参考表 产污系数 行业名称 产品名称 工艺名称 变化幅度 计量单位 (污染物/产品) 平均值 低值 高值 本色木浆 kg/t 浆 257.5 碱法制浆 漂白木浆 kg/t 浆 333.8 漂白草浆 kg/t 浆 1461.9 纸袋纸 kg/t 浆 29.1 25 40 纸 新闻纸 kg/t 浆 93.7 80 100 书写纸 kg/t 浆 60.0 30 80 薯 类 kg/t 酒精 914.1 836.5 939.2 酒精 玉 米 kg/t 酒精 971.7 925.7 1002.5 猪盐湿皮 kg/t 原皮 247.4 115.95 525.56 牛干皮 kg/t 原皮 301.0 223.7 365 轻工 制革 羊干皮 kg/t 原皮 341.0 239.8 500 印 染 kg/百米 2.05 0.86 4.53 棉机织 漂 染 kg/百米 1.89 1.16 3.22 棉针织 印染和漂染 kg/百米 0.51 0.71 2.90 毛粗纺织产品 kg/百米 12.6 7.40 17.60 毛精纺织产品 kg/百米 5.54 1.44 12.00 绒线产品 kg/t 产品 21.3 7.60 48.00 丝织产品 kg/百米 0.78 0.41 1.02 纺织 麻纺产品 脱胶工艺 kg/kg 麻 1.07 0.48 1.49 煤头合成氨 kg/t 氨 32.11 3.88 39.90 合成氨 油头合成氨 kg/t 氨 1.13 0.57 2.44 气头合成氨 kg/t 氨 5.17 2.91 18.57 二氧化碳汽 提法 kg/t 尿素 0.17 0.14 0.25 水溶液全循 环法 kg/t 尿素 1.59 0.046 3.01 化工 尿素 氨气提法 kg/t 尿素 0.07 附表三: 2005 年分省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及燃料消耗情况 项目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量 (亿千瓦时) 供热量 (万百万千焦) 发电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为万吨,气为亿m3) 发电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合计 火电 合计 火电 热电联产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原煤量 燃气量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 全国 51718 39137 24146 19857 192549 100907 1277 1242.7 11746 234.5 112653 1364 1477.2 北京 491 383 209 201 6086 858 17 3.7 241 0.7 1099 46 4.4 天津 618 617 366 366 5716 1682 1 0.1 323 2005 1 0.1 河北 2317 2233 1324 1318 13810 6788 4 14.5 825 9.9 7613 5 24.4 山西 2307 2229 1273 1253 5311 6752 13 99.3 301 2.6 7053 13 101.9 内蒙古1995 1917 1069 1054 5291 5828 4 0.3 423 0.1 6251 4 0.4 辽宁 1754 1600 904 847 20919 4869 29 24.4 1338 33.2 6207 63 57.6 吉林 1016 636 412 338 10130 2545 4 18.2 736 4.6 3281 5 22.8 黑龙江1247 1158 596 576 9984 3662 5 1.3 757 0.6 4419 5 1.9 上海 1337 1311 729 729 5208 2847 61 148.8 248 0.3 3095 72 149.1 江苏 4271 4251 1790 1787 29759 9245 39 721.5 1544 93.8 10789 39 815.3 浙江 3774 2768 1353 1037 23323 4762 97 14.1 1259 2.4 6021 98 16.5 安徽 1225 1151 646 635 2080 2991 1 25.7 112 5.2 3103 1 30.9 福建 1762 935 778 487 2121 2024 9 139 2163 10 江西 893 591 349 304 0 1720 2 1720 2 项目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量 (亿千瓦时) 供热量 (万百万千焦) 发电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为万吨,气为亿m3) 发电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合计 火电 合计 火电 热电联产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原煤量 燃气量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 山东 3743 3734 2002 1926 26681 9060 10 1996 11056 10 河南 2881 2627 1420 1347 4043 7092 7 3.3 260 0 7352 7 3.3 湖北 2742 953 1257 448 434 2253 5 5.3 31 0.7 2284 5 6.0 湖南 1506 721 630 402 4794 2164 3 104.8 221 49.1 2385 7 153.9 广东 4808 3518 2163 1725 4519 6176 948 2.6 237 6413 950 2.6 广西 1102 493 417 238 0 1250 3 1250 3 海南 211 153 82 72 0 219 1 6.6 219 1 6.6 重庆 568 374 234 182 1045 1133 2 6.0 92 0.1 1225 2 6.1 四川 2245 750 958 341 2717 2689 2 24.8 136 26.6 2825 2 51.4 贵州 1687 963 787 570 0 3184 4 3184 4 云南 1275 475 579 275 0 2052 2 2052 2 西藏 48 3 13 0 0 0 0 陕西 1166 964 505 458 1383 2263 3 0.8 98 2361 3 0.8 甘肃 986 571 485 340 3699 1547 1 7.1 178 2.5 1725 1 9.6 青海 571 89 213 56 0 298 0 1.3 298 0 1.3 宁夏 518 464 313 295 203 1492 1 11 1503 1 新疆 654 505 290 253 3292 1463 8.1 240 2.2 1703 1 10.3 备注 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供热量和燃料消耗量来源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表四: 2006 年分省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及燃料消耗情况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量 (亿千瓦时) 供热量 (万百万千焦) 发电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供热燃料耗量 (煤为万吨,气为亿m3) 发电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合计 火电 合计 火电 热电联产 原煤量燃油量 燃气量原煤量 燃气量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 全国 62200 48405 27557 23189 227566 118241 994 714 13157 200.3 131398 994 914.3 北京 506 398 199 192 6070 756 14 7 244 1.6 1000 14 8.6 天津 654 651 359 359 5838 1670 1 0 312 0.0 1982 1 0 河北 2682 2595 1452 1439 13600 7367 3 154 843 10.6 8210 3 164.6 山西 2729 2658 1467 1444 5512 7467 6 78 319 3.8 7786 6 81.8 内蒙古 2900 2808 1416 1396 5709 8098 4 5 462 1.1 8560 4 6.1 辽宁 1887 1725 1013 963 20938 5491 19 52 1317 35.3 6808 19 87.3 吉林 1124 706 442 359 11494 2877 2 6 820 5.6 3697 2 11.6 黑龙江 1341 1247 632 619 11100 3916 5 1 790 1.1 4706 5 2.1 上海 1478 1453 711 711 5616 3734 53 89 244 1.7 3978 53 90.7 江苏 5320 5190 2216 2214 38118 10796 9 65 2111 48.2 12907 9 113.2 浙江 4703 3564 1662 1351 31365 5815 56 22 1636 2.2 7451 56 24.2 安徽 1503 1403 729 716 4160 3359 2 27 245 8.5 3604 2 35.5 福建 2201 1297 904 556 2431 2309 6 0 153 0.0 2462 6 0 江西 1042 713 404 344 0 2034 1 0 0 0.0 2034 1 0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量 (亿千瓦时) 供热量 (万百万千焦) 发电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供热燃料耗量 (煤为万吨,气为亿m3) 发电供热燃料消耗量 (煤和油为万吨,气为亿m3) 合计 火电 合计 火电 热电联产 原煤量燃油量 燃气量原煤量 燃气量 原煤量燃油量燃气量 山东 5000 4934 2314 2309 35637 13197 7 5 2037 3.8 15234 7 8.8 河南 3515 3261 1590 1512 5089 7619 7 17 278 0.0 7897 7 17 湖北 2990 1161 1296 548 349 2491 2 5 23 0.3 2514 2 5.3 湖南 1915 1065 701 464 4271 2252 2 5 215 25.8 2467 2 30.8 广东 5403 4083 2358 1884 4786 7119 770 4 238 0.0 7357 770 4 广西 1320 567 475 262 0 1324 1 0 0 0.0 1324 1 0 海南 266 207 95 85 0 256 0 7 0 0.0 256 0 7 重庆 715 525 275 234 2327 1408 2 13 93 0.1 1501 2 13.1 四川 2665 974 1063 424 3646 3197 3 19 169 48.2 3366 3 67.2 贵州 2128 1375 975 760 0 4043 3 0 0 0.0 4043 3 0 云南 1813 842 692 398 0 2541 2 0 0 0.0 2541 2 0 西藏 48 3 15 0 0 0 0.0 0 0 0 陕西 1255 1027 577 541 1543 2497 1 1 102 0.0 2599 1 1 甘肃 1101 658 526 357 3819 1648 1 7 271 2.2 1919 1 9.2 青海 653 122 277 72 0 1648 1 1 0 0.0 1648 1 1 宁夏 655 600 388 367 352 1921 1 0 21 0.0 1942 1 0 新疆 789 594 331 281 3794 1658 0 9 214 0.4 1872 0 9.4 备注 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供热量和燃料消耗量来源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附表五: 淘汰落后工业设施的SO2 排放系数表 产污系数 行 业 名 称 产品名称 工 艺 名 称 变化幅度 计量单位 (污染物/产品) 平均值 低值 高值 有色金属:铜 粗铜 闪速炉 kg/t 粗铜 2916.0 3240 电炉 kg/t 粗铜 1175.0 1469 反射炉 kg/t 粗铜 826.4 1132 白银炉 kg/t 粗铜 1480.04 2027 鼓风炉 kg/t 粗铜 2446.8 2182 3287 有色金属:铅、锌行业 粗铅 密闭鼓风炉 kg/t 粗铅 1408.53 1416 1394 鼓风炉 kg/t 粗铅 496.53 402 607 粗锌 湿法炼锌 kg/t 粗锌 733.95 0 1064 密闭鼓风炉 kg/t 粗锌 1408.53 1394 1416 竖罐炼锌 kg/t 粗锌 1681.49 1088 1879 镍 矿热电炉熔炼硫化镍隔膜电解 kg/t 电镍 4882.70 3706 5516 产污系数 行 业 名 称 产品名称 工 艺 名 称 变化幅度 计量单位 (污染物/产品) 平均值 低值 高值 电力行业 电 中低压机组 kg/万kWh 146.58 76 438 高压机组 kg/万kWh 115.26 60 319 超高压机组 kg/万kWh 97.35 53 224 亚临界、超临界压力机组 kg/万kWh 74.84 51 106 化工 硫酸 一转一吸 kg/t 硫酸 26.07 19 43 一转一吸加尾气治理 kg/t 硫酸 30.58 25 43 两转两吸 kg/t 硫酸 3.42 2 5 冶炼气制酸 kg/t 硫酸 45.13 25 64 钢铁 烧结 热矿烧结和冷矿烧结 kg/t 烧结矿 3.3 2 15 建材 水泥 窑外分解窑 kg/t 熟料 0.311 0 0 预热器窑 kg/t 熟料 0.514 干法中空带余热发电窑 kg/t 熟料 3.449 立波尔窑 kg/t 熟料 0.379 湿法窑 kg/t 熟料 2.638 立窑 kg/t 熟料 0.635 附表六: 几种常见煤改气燃料的热值 燃 料 名 称 热 值 备 注 天然气 1.33 千克标煤/立方米 炼厂干气 1.57 千克标煤/公斤 煤层气 0.92 千克标煤/立方米 发生炉煤气 0.18 千克标煤/立方米 重油催化裂解燃气 0.66 千克标煤/立方米 重油热裂解煤气 1.21 千克标煤/立方米 焦炭制气煤气 0.56 千克标煤/立方米 压力气化煤气 0.51 千克标煤/立方米 水煤气 0.36 千克标煤/立方米 沼气 0.53 千克标煤/立方米 其他 计量部门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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