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40号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认真总结分析2006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完善了统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频次和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以及对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并增加了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统计调查;增加了对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对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 (二)调增了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产业等方面的调查范围。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做好国家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建设项目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增加了火电行业分机组的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增加了对医院废水、医疗废物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统计表。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四、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由总局统一布置,各省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五、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今年开始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之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2007年是扭转污染减排被动局面的关键一年。各地要加强对本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的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附件:1.关于2007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2.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4.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 5.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二○○七年九月五日 — 5 — 附件一: 关于2007 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十一五”环境统计工作,2006 年全国环保系统开 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 〔2006〕47 号。2007 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其文号更新为国统制〔2007〕44 号。 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 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 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样本,对其中 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 克服原调查对象存在的范围不全问题。具体筛选方法为: (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污染源为总体(全国 污染源普查后以普查数据库中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 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 上的单位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 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 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1、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 — 6 —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 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 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五)省、地(市)、县(区)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 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 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 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为与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 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的估算 (一)根据85%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 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 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 当年GDP 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 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1-2 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 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 — 7 — 应的各项数值。 三、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方法的综合使用 常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有现场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 放系数法等三种。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为保 证计算数据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地(市)级以上环境监 测站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比对实验并合格的)并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联 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二)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现场实测法计 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 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 认定。不得用1~2 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三)采用现场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使用排放系数法 计算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 进行验算和调整。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排放系 数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四、工业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 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仅统计了化学需氧量、氨氮、 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 量,其他各种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中,但并不 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 8 — 的有关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 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 不同排放口的废水排放达标量可分别计算。 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 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因此,排放废水是否 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 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 标。 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 均计为不达标。 五、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达标量计算 对由专业治理污染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带来的污染源排放 达标和排放量的计量问题,做出以下界定: 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 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 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 达到排放标准,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污水处理厂处 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不能计为达标水量。 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 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的实际平 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 9 — 六、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 (一)《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环年综4 表)必须以县 (区)为基本统计单位进行调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污水处 理厂还负担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 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未区分出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 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 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 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在2006 年的执行过程中, 有的南方城市反映新算法与老算法存在一定差异。经过分析,两种 算法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主要是纳管的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浓 度(C 工进)不准确性所致。另外,某些城市人均日产生系数选用不当 也影响了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但这两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 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只是对工业和生活去除量的比率产生 一定影响。2007 年的生活系数采用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计算过程 如下图: — 10 — 已知数: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 厂)、进出口浓度(C 厂进、C 厂出);工业废水水量(Q 工)、工业废水进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 (C 工进、C 工出)。其中,C 工进是企业基1 表中新增浓度字段,表 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污染物接管浓度。 求解:生活污水水量和污染物去除量。 生活污水处理量(Q 生)=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 厂)-工业废 水水量(Q 工) 生活污染物去除量(Q 生C 生进- Q 生C 生出)=污水处理厂总 去除量(Q 厂C 厂进- Q 厂C 厂出)-工业去除量(Q 工C 工进- Q 工 C 工出) 式中,C 生出=C 工出=C 厂出 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正确 反映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需正确界定各部分的统计范 围,将真正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统计进来。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峻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工程建 — 11 — 设、燃气工程建设、供热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垃圾处理 工程建设等五个部分。 八、火电行业的统计 “十一五”报表制度将火电行业单列出来,分别设置了“火电 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2 表)、“各地区火电行业 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1-3 表),火电行业报表简化了 废水和固废调查统计指标,加强了废气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尤其 细化了电厂分机组的调查指标,目的是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 查力度。因此,各地所有在役火电厂(4411)、供热厂(4430)、重 点调查企业的自备电厂(供热车间),包括当年实际已试生产的上述 企业,均应填报环年基1-2 表。 独立火电企业(4411 和4430)只需填报环年基1-2 表;自备电 厂所在企业填报环年基1-1 表时仍应包含自备电厂的统计数据。汇 总时自备电厂数据只汇入环年综1-3 表,不汇入环年综1 表。 九、环境统计季报 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环办函〔2006〕 543 号)要求,从2006 年第三季度开始,对环境质量、环境信访、 建设项目管理、突发环境事件、排污收费管理情况以及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季报制度。2007 年开始统一将季报制度纳 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对季报实施的具体 要求也进行了完善和更新。 关于环境质量季报数据,总局从环境监测总站取得,各地区不 — 12 — 必另报总局,因此不再出现在报表制度中。环境质量季报的调查方 法按照现行的环境监测系统相关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执行。 环境信访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排污收费情况季报统计资料来源于省级环保部门相关的业务主管 处,各业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环境信访工作(来信、来访)季 报表(环季专办1、2 表)”、“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环季专评1 表)”、 “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季报表(环季专评2 表)”、“‘三同 时’验收季报表(环季专评3 表)”、“突发环境事件季报表(环季专 监1 表)”,并负责将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一式 两份分别报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统计机构,数据库通过 网络分别传报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 总局办公厅信访办负责环季专办1、2 表的汇总和审核,环评司 负责环季专评1、2、3 表,环监局负责环季专监1 表。“排污收费季 报表(环季专监2 表)”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工作季报制度》,由 总局环监局负责具体布置和实施。 对季报中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工作明确如下: (一)季报综合报表包括环季综1 表,环季综1-1 表和环季综 1-2 表。季报基层报表包括环季基1 表和环年(季)基2 表。 (二)环季综1-1 由环季基1 表的数据汇总得出。环季综1-2 表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辖区内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情况进行综合测 算填报。环季综1 表由环季综1-1 和环季综1-2 汇总而来,并设置 了本季度实际数据和累计数据项。其中,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累 — 13 — 计数据将替代“十五”报表制度中的半年报和年报的快报数据。 (三)环季基1 表统计填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各省补 充的省重点监控企业(各省统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量达不 到本地区工业排放量50%的地区,应筛选省重点监控企业加以补 充)。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 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单位,其名单由总局商各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并 下发。 (四)季报的核心是每季度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逐个进行废水、 废气的监测,并对其当季的生产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对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以准确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 染物排放的整体情况。 (五)季报基1 表的调查方法为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将 国控(或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分解到地(市)环保部门,由地 (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按季度(或按月)进行监督性监测。由地(市) 环保部门的监察、污控、统计和监测部门共同组成污染源数据核定 小组,根据监察等部门调查和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运行情况,并参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测情况和企业自测 数据,对监测站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企业当季(或 月)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核定后的企业排污总量数据作 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国控重点工业企业 污染物排放季报基1 表以此为基础填报。 被调查企业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季报统计,并提交排污口自测报 — 14 — 告(数据)、生产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等台帐资料作为参考。 以上各方面规定,都已反映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各地区在贯彻 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正确理解,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 题,使2007 年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顺利执行。 — 15 — 附件二: 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一、对环境统计基表的技术要求 (一)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 无误填写。 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0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 行调查企业的汇总。 “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 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 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 地;H 进入其它单位;L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 ×沟、××河、××港、××江、××塘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 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 前8位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编制(详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标准 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1-渤海,2-黄 — 16 — 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 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二)企业台帐需准确完整。企业台帐主要指企业各类属性标 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 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三)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 统一要求。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数字是零时应 写“0”,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 (四)注重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指标偏大偏小现象是 否合理。 以上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年基表和环季基表。 二、对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的技术要求 (一)各级环境统计部门需将本地区最新的行政地区代码表随 同数据库一起上报国家。行政地区代码表中当年更新的代码以单独 的word文件列出并上报,以便完成系统内代码的及时更新。若当年 没有更新的代码,需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 (二)各地区上报的基表、综表数据库必须完整,特别是县(区) 数据要齐全。因为河流、海域、两控区、三峡库区、南水北调等流 域的数据从2006年起将由规划内的县(区)数据汇总产生,缺失的 — 17 — 县(区)必须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建议县(区)完整性检 查方法为:将本地区最新的行政区代码库与数据库中的县(区)进 行对比),数据的完整性将严格按此要求考核。 三、环境统计季报数据报送要求 (一)污染源季报 污染源季报报送范围为环季综1 表、环季综1-1 表、环季综1-2 表和环季基1 表;打印表只需打印环季综1 表,环季综1-1 表和 环季综1-2 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具体报送方 式见表1。 (二)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季报表 环境质量报表不需要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只需自己填报并掌 握数据情况即可;环境管理季报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上报上级业务 部门。 四、对专业统计年报数据报送要求 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专业报表制度,其文号为国统制 〔2007〕44号。 (一)必须使用专业年报软件上报数据。 (二)各地区及各业务部门在下发专业统计软件前,应按本年 度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更新代码库。上报时将本地区的新、 旧行政区划代码表一并打印上报。 (三)上报数据库中必须包括地(市)级、省级的数据,上报 的年报打印表和逻辑校验表等文字材料只报省级。 — 18 — 五、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见附 件三)严格审核数据。 六、数据上报要求及总局各业务司联络方式 对上报、传输数据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上报要求 上 报 内 容 上报时间 上 报 方 式 备 注 一、综合年报 1、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行 政区划代码库 次年3月20日前 E-mail: cnemcln@vip.163.com 所有的综合数据库必须 汇总到县(区)级 2、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同上 同上 3、分析表 同上 邮寄或送达 4、打印年报表、年报编制说明 同上 邮寄或送达 打印报表只需综表原表 5、统计分析 年报汇审会提交 6、工作总结 同上 二、污染源统计季报 1、污染源季报数据库(环季基1 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表, 环季综1-1表,环季综1-2表) 每季度终了后15 日内 E-mail: cnemcln@vip.163.com 排污收费季报表 季后30日内 同上 2、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 等文本材料 同上 邮寄 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 1-1表和环季综1-2表 三、专业年报 1、除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外的所 有专业报表汇总数据库 次年1月20日前 E-mail: 各主管司处指定网址 软件数据必须到地市级 2、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 次年3月底前 同上 同上 — 19 — 上 报 内 容 上报时间 上 报 方 式 备 注 3、打印年报表 同该专业报表 上报时间 邮寄或送达各主管 业务司 4、逻辑校验结果表 (电子版) 同上 同上 5、行政区划代码库(新、旧两套, 只报改动及增加部分) 同上 同上或与纸表一同 邮寄 总局机关各部门联系方式见表2。 表2 总局各部门环境统计专业报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司(办)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 彭德富(信访) 66556035 peng.defu@sepa.gov.cn 环年专办1 表、环季专办 办公厅 1、2 表 李敏君(档案) 66556028 li.minjun@sepa.gov.cn 环年专办2 表 规划司 房 志 66556125 fang.zhi@sepa.gov.cn 环年专规表 李文强 66556164 li.wenqiang@sepa.gov.cn 法规司 赵 柯 66556169 zhao.ke@sepa.gov.cn 环年专法表 人事司 张玉军 66556177 zhang.yujun@sepa.gov.cn 环年专人1、2 表 科技司 刘海波 66556205 liu.haibo@sepa.gov.cn 环年专科1、2、3 表 污控司 李 蕾 66556246 环年专控1、2 表 生态司 彭慧芳 66556305 peng.huifang@sepa.gov.cn 环年专生1、2 表 邹世英 66556409 环评司 刘 敏 84932646 lmcraes@acee.org.cn 李忠华 66556045 anbdyli@yahoo.com.cn 环年专评1-1、1-2、2 表, 环季专评1、2、3 表 环监局 王玉宏 66556439 wang.yuhong@sepa.gov.cn 环年专监1、2、3、4、5 表, 环季专监1、2 表 宣教司 赵 莹 66556058 环年专宣表 — 20 — 附件三: 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一、各类属性代码准确性审核 核查企业法人代码、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代码、行政区代码、 受纳水体代码等是否填写完整无误。 二、企业环境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一)核查企业提供的台帐是否准确完整。主要从企业各类属 性标识情况,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 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进行重点 审核。 (二)核查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数据与单位是否对应,指标单 位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如,表格中的指标项有无空缺:表格中的指 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是零时应写“0”,这里的“0”是数 字为零,不表明无法取得数字。 (三)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类型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企业污 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如,某企 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废水排放量、达标量与往年相同,但COD 排放量差异很大;或者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故停运,但废水达标 量和COD 排放量与设施正常运转时一样,均可视为不合理。 (四)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环保治理设 — 21 — 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二氧化硫、烟尘产 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五)存在下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应重点审核: 存在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无废水 处理设施,但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存在无污水处理厂,但在基1 表中有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 水排放量的现象(排入外区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存在有“废水排放量”,但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存在有燃料煤消耗,但无燃烧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炉渣产 生量的现象; 存在无燃料煤、燃料油和燃气,但有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存在有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 存在无处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存在有脱硫设施,但无二氧化硫去除量或二氧化硫去除率小于 40%的现象; 存在无脱硫设施,却有二氧化硫去除量或二氧化硫去除率大于 40%的现象; 存在有烟尘去除量,但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存在废水(气)治理设施数、废水(气)治理设施运行费、废 水(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 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 致的现象; 存在有“原料煤消费量”,但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 — 22 — 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存在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但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六)企业工业废水,工业COD 和氨氮,工业二氧化硫、烟尘 和粉尘,工业固废排放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过大过小现 象,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工业废水排 放量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60%~90%。 三、各级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一)上报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 小数点错误; (二)上报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误。如,环年综1 表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量” 应与环年综4 表中“处理工业废 水量”相符,综6 表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应与综4 表中(污水年 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量)相符; (三)通过平均浓度计算审核数据。如,计算出各地区污染物 平均排放浓度,根据该地区的工业结构,再对照排放标准,判定其 主要数据是否合理;不同地区之间同一类行业的平均排放水平是否 存在较大差异。 (四)采用监测(含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核查统计数据。用污 染源监测提供的废气、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等监测数据核查统计 数据。 (五)用产品产量排放系数审核统计数据。如,根据生产过程 中单位产品的经验排放系数进行计算、审核污染物的排放量。这种 — 23 — 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取得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规模下准确的单 位产品经验排放系数。 (六)环境统计数据与地区经济发展趋势是否协调,与统计部 门公布的相关产品产量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对应关系。如,对火电、 水泥、钢铁等行业,检查环境统计数据中行业的产品产量与政府统 计部门对外公布的产品产量是否大致相等,根据吨产品产量审核主 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排放量。 (七)核查填报数据与物料衡算数据之间的差别是否较大。如, 根据燃煤灰份、硫份以及燃料煤消耗量判定烟尘和二氧化硫产生量 以及炉渣和粉煤灰产生量是否合理。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 (2007 年统计年报和2008 年定期报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9 月 1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 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漏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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