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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2-13 224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303号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产生污染物,不应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采砂(石)船 排污费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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