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43号 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层 生产 公告 附件: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类 别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第一类 全氯氟烃(又称氯氟化碳,英文缩写CFCs)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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