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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017-02-13 268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219号 【法规标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类别】环境保护/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7]21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磷化氢 排放 标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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