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57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总局干部监督工作,推进总局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经总局领导批准,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领导干部 诫勉谈话和函询 通知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总局党组及人事部门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告诫的一种方式。 函询是总局人事部门针对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或其他途径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并积极配合组织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实事求是回答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工作作风散漫,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不执行班子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大; (六)群众威信低,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票接近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建议由总局人事部门提出,报分管业务工作的总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条 总局机关司级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总局领导或委托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谈话,谈话情况由人事部门书面报总局领导审阅;总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委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应事先与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沟通。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诫勉谈话对象本人的解释、说明和组织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书面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由总局人事部门留存,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半年后,总局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党组讨论决定,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群众对领导干部有以下方面反映,视性质、情节,组织认为确需函询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函询的方式向领导干部本人了解核实情况: (一)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责和班子团结方面的问题; (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五)组织认为需要函询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总局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审批; (二)总局人事部门向被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明确需要回复的问题,提出要求; (三)被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并将书面回复直接送总局人事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四)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总局人事部门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被函询对象应再次回复说明。根据函询回复,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由总局人事部门或转请纪检监察部门深入调查了解;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函询回复,由总局人事部门留存,并视情况报总局领导审阅,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函询结果,对没有问题的,采取一定方式予以澄清;属于一般问题的,向函询对象打招呼提醒其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函询的对象以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总局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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