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zhb.gov.cn/dept/scgl/200607/t20060726_91322.htm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环党组[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高度重视,同时,对加大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监督执法的力度,加强全国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促进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积极配合,协助地方党委做好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工作。 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协助做好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职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积极向地方党委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地方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行文征求任免意见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下,应于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应视为同意。 四、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与地方党委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任免意见不一致时,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地方党委意见;对党组书记、局长的任免经协商仍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并抄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协助和参与地方党委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定期将每年工作及业务考核的有关材料及时抄送地方党委组织部门。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应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党委)汇报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及领导干部的思想、学习及工作情况。各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日常领导干部的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党组(党委)。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授权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各省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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