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49号 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件业经海关总署办公厅刘广平,质检总局办公厅刘德平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第47号)(关于启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自2005年10月10日起实现联网运行,同时启用了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新版许可证当年有效,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鉴于2006年为启用新版许可证的第一年,部分企业使用新证时间较短,为便于各相关方面适应新版许可证的使用,经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含自动类和限制类)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07年3月31日。自动延期时效内,企业可直接凭已领取的2006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理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废物进口 许可证 延期 通知 抄送:商务部办公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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