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法律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7-02-13 202 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