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属的请示》(川环发(1994)监字第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应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国家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