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然[1994] 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目前,我国的生态破坏十分严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不仅恶化了生态环境,也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直接影响到国民经 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防治生态破坏,应从源头管起,按照有关法规, 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 发和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是自然保护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 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将其摆上工作日程,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 这项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赋予的职权,积极开拓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管理薄弱,生态破坏加剧 的现状,当前应着重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森林采伐、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动植物资源开发、荒地草 原和湿地开发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生 态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抓好试点,总结和探索适应开发建 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经验,以点带面,不提高管理水平。 四、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 工作。要结合试点工作开展必要的科学研究,探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生态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有关技术规范,使这项工作 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当地计划、经济、财政、工商、金融、 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当前首先要会同计划和经贸等部门,要求有自然 资源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着重加强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管理的干部和从事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将 这项培训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培训的整体计划中去,通过举办培训班、 专业讲座、组织实地考察等,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和环评审批的权限,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19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