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1995年6月13日,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 最近,一些地方对排污费中惩罚性补偿收费措施“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的理解有误,现解释如下: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中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的规定,是指排污单位在被征收排污费两年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则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收费标准5%。该排污单位应缴纳排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污收费基数十排污收费基数×(N-2)×5% 其中排污收费基数=污染物排放量×收费单价;N为排污单位被征收排污费的年度数。 国家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