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21日,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重环发[1996]388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规定精神,对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形成生产能力,且又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均应按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请按此执行。 国家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