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1997年2月26日,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大气污染物一氧化碳标准不配套问题的函》(冀环理函[1997]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13种增至40多种,其中综合排放标准含33种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无论是控制项目,还是指标体系、标准值比原标准都有很大发展和更加严格。 制定排放标准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基础。对原“三废”排放标准中的个别污染物项目,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认为缺乏实用治理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标准。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分所致.直接净化一氧化碳缺乏实用技术,多从提高燃烧效率着手,以减少一氧化碳的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烟气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烧充分,从而达到减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年我局发布的钢铁工业、轻金属和重有色金属工业国家排放标准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1号)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