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 (1998年4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8]27号) 一、编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本省所辖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的城市和地区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写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编制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于1998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国家电力部门组织编制'两控区'内电力行业2005年、2010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规划,于1998年底前完成。 3、国家煤炭、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控制高硫煤开采、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和促进低硫煤、洗精煤调运规划,于1998年底前完成。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酸雨控制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区域酸雨综合防治规划,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公布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名录,关停、限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名录,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并负责监督实施。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遵循'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审批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所有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区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允许排放指标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的管理,监督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 4、'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燃烧设施燃用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限值指标,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实施。 5、强化对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在'两控区'内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对辖区内城市和地区执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发布'两控区'污染控制进展情况通报。 三、推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经济政策 1、大力推行低硫煤、洗精煤和其他清洁燃料的使用,提高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到2000年,'两控区'内城市民用炉灶禁止燃用原煤,改用其他清洁燃料。 2、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在制订本行业产业政策时要提出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的措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要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4、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创造条件,试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度,并及时总结经验。国家将在地方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5、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融资、贸易及关税政策应有利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综合防治。 四、健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络 1、建立和完善'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城市均要开展空气质量的常规监测、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以及煤炭和燃料重油等的硫份监测;酸雨控制区内有关地区应开展降水污染的常规监测。 2、'两控区'内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安装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并进行长期监测。 3、加强酸雨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两控区'环境监测网络站要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站报告当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并将监测数据以省为单元汇总输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信息系统。 五、积极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 1、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将脱硫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列入计划,积极鼓励开展脱硫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消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外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并大力发展相关环保产业。在有关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应向'两控区'倾斜。 2、增加酸雨基础科研经费的投入,组织科研单位开展酸性物质传送机制、生态系统对酸沉降的承载能力以及氮氧化物对我国酸雨的影响等问题的深入研究。 3、加强对'两控区'有关城市和地区政府领导、环境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广泛进行国内外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管理经验和防治技术的交流。 4、加强在新闻媒体中对'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