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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的通知
2017-02-11 159 次

关于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的通知 农牧函[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为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及安全合理地使用,维护人畜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部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农牧发(1994)7号),在此基础上,我部对已经明确了适用动物种类、使用剂量、停药期、注意事项的产品以农牧发(1997)8号文作出使用方面的规定。 为确保兽药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陆续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或使用规定,并及时批准新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公布其质量标准。 二、需长期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发布的允许使用品种目录、使用规定、停药期规定和质量标准。除农业部批准可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外,其他兽药及产品均不得做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三、我部己批准用于防治动物疫病并规定使用疗程的预混剂,属兽药制剂,为兽医临床常规的一种给药方式,其产品的审批、核发批准文号的格式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四、严禁将未经我部批准可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非法制成药物添加剂或加入饲料中使用。违者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