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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臭氧层保护法修正案
2017-02-11 160 次

臭氧层保护法修正案 (1995年11月2日澳大利亚国会通过并颁布) 本法对《臭氧层保护法1989》进行了修正,为了达到有关目的,废止了《臭 氧层保护法1989》中的“许可费——制造”部分和“许可费——进口”部分。 第1条 简称 本法指《臭氧层保护法修正案1995》。 在本法中,“主法案”指《臭氧层保护法案1989》。 第2条 生效 按照第2款的规定,本法自得到御准之日起生效。 第3条和表一(第一节第18条除外)自1996年1月1日生效。 第3条 废止及保留的规定 《臭氧层保护法1989》中的“许可费——制造”部分和“许可费——进口”部 分被废止。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所指的那些于1996年1月1日废止的“法 律”在该日前一个季度仍可以适用。 原法的第69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一个季度仍可以适用。 原法的第47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1个季度仍可以适用。 原法的第47·1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一年仍可以适用。 第4条 表 按照表一中的有关条款对主法进行修正。 表一和表二中的其他条款依其规定生效。 一、第3条第1款修改为: “为履行澳大利亚在公约和议定书的义务,应制定一套管理制度,对生产、 进口和出口破坏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物质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第7条第1款(对“协议”的定义)修改为: “议定书指《破坏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该协议对澳大利亚有效, 附件三中附有该议定书的英文文本”。 三、第7条第1款(对基准年度的定义,CFC配额、CFC配额期间、halon配 额、halon配额期间、检查员、三氯甲烷配额、三氯甲烷配额期间、配额行为、配 额期间、有限制的许可证和转变物质):删去。 四、第7条第1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可控制物质的许可证”:指第16条的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 可以进口、出口及制造HCFCs或者溴甲烷。 “重要使用”:指对于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物质而言,指实质使用议定书所规 定的物质。 重要使用许可证:指第16条中所指的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 可以为实质使用目的进口、出口及制造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物质。 HBFC:指表一第6节所指的溴代碳氟化合物,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处于 混合状态。 HCFC:指表一第5节所指的溴代碳氟化合物,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处于 混合状态。 HCFC工业限制:对于某一特定年度,指按照第24条计算出的当年HCFC 数量。 HCFC配额:含义见第8·1条第1款。 “许可证”(用在第四节中时除外):指可控制物质许可证、重要使用许可证 或用过物质许可证。 “许可期限”:第8·1条所指的期限。 “溴甲烷”:指表一第七节所指的物质,不论单独存在还是处于混合状态。 “DDP吨”:含义见第10条。 “海关人员”:与用在1901年海关法中时的含义相同。 “配额”:指HCFC配额或者HCFC储备配额。 “配额期限”:含义见第8条。 “第一期或第二期重复利用物质”: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一期或第二期物质: 1. 指在维修或处置机械、设备或容器时从机械、设备或容器中收集到的 物质; 2.在经过一定的净化程序后,准备对其进行重复利用。 “受管制的HCFC行为”指: 1.制造HCFCs; 2.进口HCFCs。 “预留HCFC配额”:含义见第8·2条第2款。 “预留HCFC配额限制”:对于某一特定年度来说,指按照第25条计算出 的HCFCs数量。 “用过物质许可证”:指第16条说指的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 可以进口或出口第一期或第二期重复利用或废旧物质。 五、第8条修改为: “第8条 配额期间 每一配额期间为两年或者由部长决定(如果有的话)的一定期限。 上述的决定: 1.必须以通知形式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2.为《1901年法解释条例》第46·1条的目的,是可以被否决的文件; 3.首次配额期间自部长按照第26条指定的1月1日算起; 4.除首次配额期间以外的每一配额期间自前一配额期间结束时开始。 第8.1条 许可证期间 为本法目的,每一许可证期间为2年。 首次许可证期间自1996年1月1日开始。 除首次许可证期间以外的每一许可证期间自前一许可证期间结束时开 始。 第8·2条 HCFC配额和HCFC预留配额 分配给被许可人的一个配额期间的HCFC配额,指以ODP吨表示的、被许 可人在该期间内实施受管制的HCFC行为所允许产生的最大HCFC量。 分配给被许可人的储备HCFC配额,指以ODP吨表示的、被许可人在该配 额有效期间内实施受管制的HCFC行为所允许产生的最大HCFC量。” 六、第9条第1项: 删去“表中所列物质及过渡物质”,代之以“表中所列物质”。 (注意:第9条的标题已经删去了“及过渡物质”。) 七、第9条第1款第1项 删去“或过渡物质”。 八、第9条第1款第1项 删去“或过渡物质”。 九、第9条第2款: 删去“或过渡物质”。 十、第10条、第10·1条和第11条: 废除以上条款,代之以: 质量用ODP吨制表示。 “第10条第1款此法案涉及的有关HCFC的ODP吨数是指HCFC的吨位 数乘于其潜在的臭氧损耗的数量。 第2款如果一种物质是两种或两种以上HCFC的混合物,该物质用ODP 吨制表示的数量为每种HCFC的用ODP吨制表示的数量的总和。 十一、第12条第1款: 删去“生产表中所列物质或过渡物质”,代之以'生产表中所列物质”。 (注:在第12条的标题已经删去了“和过渡物质”。) 十二、第12条第1款: 删去“或过渡物质”(其他地方亦同此)。 十三、第12条第2款: 删去“表中所列物质或过渡物质的数量”,代之以“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十四、第12条第2款: 删去“过渡物质”(其他地方亦同此)。 十五、第12·2条: 在“不申请”后面加“进口或”。 (注:第12·2条的标题已经删去“出口CFC”并代之以“进口或出口CFC和 HCFC'。) 十六、第12·2条: 在“CFC”(无论何处)后面加入“或HCFC'。 十七、第13条: 废除该条,代之以: “第13条 无执照生产,进口或出口 除非拥有获得准许的可控制物质执照,否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口HCFC 或溴甲烷。 不得生产或出口HBFC。 除非拥有获得准许的重要使用许可,否则不得进口HBFC。 除非拥有获得准许的重要使用许可,否则不得生产表中所列物质的第一 期或第二期。 除非拥有获得准许的重要使用许可,否则不得进口或出口表中所列物质 的第一期或第二期(回收或使用过的物质除外)。 除非拥有获得准许的使用过的物质的许可,否则不得进口或出口表中回 收的或使用过的所列物质的第一期或第二期。否则处罚:500处罚单位。 第13·1条 许可和准许 可以向部长申请下列所有许可或任何其中之一: 1.可控制物质许可; 2.重要使用许可; 3.使用过的物质许可。 可控制物质许可允许许可人生产、进口或出口HCFC或溴甲烷。 主要使用许可允许许可人从事下列特定活动: 1.生产特定的为主要使用之用的表中所列物质的第—期或第二期; 2.进口特定的为主要使用之用的表中所列物质的第一期或第二期,或特 定的HBFC; 3.出口特定的为主要使用之用的表中所列物质的第一期或第二期。 使用过的物质许可允许许可人从事下列特定活动: 1.进口特定的回收的或使用过的表中所列物质的第一期或第二期; 2.出口特定的回收的或使用过的表中所列物质的第一期或第二期。 第14条 许可的申请 许可的申请必须: 1.得到部长书面批准; 2.向部长递交。 申请的批准形式可以在书面申请中准备鉴定说明。” 十八、第14条: 废除该条。 十九、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 删去该款,代之以: “依据第2款,第3·1款和第4款,部长可以依照第14条授予许可给申请人。 部长不得授予许可给申请人,除非: 1.已经为了获得许可支付了不合理的费用; 2.依据法律由该人支付的费用已经得到豁免。” 二十、第16条第3·1款: 删去该款,代之为: “许可(除了可控制物质许可允许被许可人生产,进口和出口HCFC)必须 1.物质或相关物质; 2.许可的活动,物质的最大量,或每一种许可的物质,每一许可的活动。 在决定是否授予许可时,部长: 1.必须已经考虑有关生产、进口或消费表中所列物质的澳大利亚的国际 义务、联邦政府的政策; 2.已经考虑他或她认为的其他事情。” 二十一、第16条第3·3款,第3·4款和第3·5款: 删去上述各款。 二十二、第16条第5款第1项、第2项、第3项: 在结尾加“和”。 二十三、第16条第5款: 在结尾加: “6.是否已经与许可的条件冲突; 7.是否拥有依据第20条被取消的许可。” 二十四、第16条第8款、第9款、第10款: 删去上述各款。 二十五、第17·1条、第18条、第18·1条、第19条: 废除上述各条,代之为: “第18条 许可的条件 可控制物质的许可允许被许可人生产、进口和出口HCFC须依据下列条 件: 1.除非被许可人得到此期间的HCFC配额,或HCFC预备配额,被许可人 不得在配额期间从事被限制的HCFC活动; 2.被许可人必须确认用ODP吨位制表示的HCFC的总数量,包括在此期 间被许可人从事的不超过配额的被限制的HCFC的活动。 允许被许可人进口表中所列物质的许可依据的条件为被许可人必须从第 六节的议定书中其中一个国家进口物质。 允许被许可人出口表中所列物质的许可依据的条件为被许可人必须向第 六节的议定书中其中一个国家出口物质。 部长可以在授予许可或任何以后的时间里,在许可中增加其他条件。 除非被放人许可中,或以书面通知形式给被许可人,否则第4款的条件不 生效。 下列是部长可以在第4款下增加的各种条件的解释: 1.在许可生效期间,被许可人如果可能生产、进口或出口特殊的表中所 列物质(除HCFC外)的数量; 2.除非被许可人也拥有其他种类的许可,否则禁止被许可人所做的在许 可中列明的条件; 3.在许可项下,如果可能生产、进口或出口特殊表中所列物质的条件; 4.要求被许可人提交部长的书面报告的条件。 被许可人不得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违反其的许可的条件。否则处罚500 处罚单位。 部长可以在被许可人的初始申请或书面申请下,改变或取消在第4款规 定的某一条件。 条件的改变和取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给被许可人。 第19条 许可的期限 执照自其中指定日起生效。 除非被取消或在此之前以任何理由停止实施,可控制物质许可时效延至 被授予的许可期限结束。 除非被取消或在此之前以任何理由停止实施,重要使用许可或使用过的 物质许可时效延至被授予的许可期限或指定的任何短期期限结束。 第19·1条 许可的终止 部长可以书面通知被许可人终止被许可人拥有的在通知中指定的所有许 可。 除非是为了满足议定书变动或修改的有效性,否则部长不得终止许可。 终止一个特定的许可的通知自通知中指定日期开始生效。 变动或修改在澳大利亚还未生效的议定书的通知的生效期不得早于此变 动在澳大利亚生效的时间。 当给被许可人的通知生效时,所有被许可人拥有的在通知中指定的许可 将终止时效。 第19.2条 许可的转让 在被许可人和被转让人的共同申请下,部长可将一许可从被许可人转让 给其他人(被转让人)。 一个申请必须符合下列各项: 1.以被部长批准的形式; 2.签署两个申请人的姓名; 3.提交部长。 申请的批准形式可以在书面申请中准备鉴定说明。 除非被转让人是授予许可的合适人选,否则部长不得批准该申请。 没有限制部长可以考虑依据第4款决定被转让人是否适当,部长必须已 经考虑第16条第5款第1项至第7项的内容,也包括第16条第6款的影响。 部长决定转让许可或拒绝转让许可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拒绝转让许可的通知必须陈述决定的理由。 如果部长转让许可,被转让人在转让之日和之后被认为是被许可人。” 二十六、第20条第1款: 删去该款,代之为: “如果被许可人满足下列情况,部长可以取消许可: 1.不再是拥有许可的合适人选; 2.与许可中的条件有冲突。” 二十七、第四节: 废除该节,代之以: “第四节 HCFC配额 第23条 许可和被许可人的含义 在此节中: 许可:是指可控制物质许可允许被许可人生产,进口和出口HCFC。 被许可人:是指允许被许可人生产、进口和出口HCFC的可控制物质许可 的持有人。 第24条 怎样解决HCFC工业限制 依据此节的原则,下表中第二栏中注明的年历下的HCFC工业限制即是 第三栏注明的HCFC的数量。 (表略——译者注) 第25条 怎样解决保存HCFC配额限制 依据此节的原则,下表中第二栏中注明的年历下的保存HCFC配额限制 即是第三栏注明的HCFC的数量。 (表略——译者注) 第26条 HCFC第一配额期的开始 如果部长知道在任何一年(基准年)的HCFC的0DP吨制表示的总数量, 包括被许可人从事的被限制的HCFC的活动超过了该年HCFC工业限制的 90%,部长必须在政府公告上发布公告。 公告必须: 1.指定公告日的下一个1月1日为HCFC第一配额期的开始; 2.包含每一许可依据第18条第1款提到的条件的效力并解释这些条件 的效力的陈述; 3.指定在HCFC第一配额期内用于安排给被许可人的HCFC配额的基准 公告中被指定的基准年是附加年之前的最后一年。 第27条 申请配额 配额的申请必须: 1.以部长批准的形式; 2.递交给部长。 申请的批准形式可以在书面申请中准备鉴定说明。 申请可以只由被许可人制作。 第28条 配额的分配 依据此条和第29条,部长可以依据第27条制作的申请,分配配额给申请人。 如果有必要,部长必须依据第31条和第32条决定每一配额的数量。 在决定是否分配配额时,部长: 1.必须已经考虑有关生产、进口或消费表中所列物质的澳大利亚的国际 义务和联邦政府的政策; 2.可以考虑他或她认为有关的其他事情。 配额分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必须: 1.指定配额的数量; 2.陈述是HCFC配额还是保存HCFC配额; 3.就HCFC配额—注明被分配的配额期限; 4.就保存HCFC配额,注明被分配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如果部长拒绝分配配额,部长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陈述理由。 第29条 分配保存HCFC配额的限制能力 除非特殊的情况存在,否则部长不得分配保存HCFC配额。 依据第1款,特殊情况存在的条件是,如果: 1.有关HCFC的使用主要为了医疗、兽医、国防或公共安全的目的; 2.没有实际改变其用途; 3.如果那一年,或那一年的某一部分的所有其他保存HCFC配额的分配 的总量等于那一年保存HCFC配额限制,部长不得为该年或该年的该部分的 分配保存HCFC配额。 第30条 配额期限 除非在此之前因为任何原因终止生效,否则HCFC的配额持续有效至配 额期限结束。 除非在此之前因为任何原因终止生效,否则保存HCFC的配额持续有效 至第28条第5款第4项注明的期限结束。 第31条 HCFC配额大小 在配额期间分配给被许可人的HCFC配额的大小应使用下列公式计算: (ALA/AIA)*IL ALA:(被许可人的活动的数量)是HCFC的ODP吨制表示的总数量,包括 在基准年依据许可从事的被限制的HCFC的活动,由: 1.被许可人; 2.如果许可被转让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和转让人。 AIA:(工业活动的数量)是指HCFC的ODP吨制表示的总数量,包括在基 准年由所有被许可人从事的被限制的CFC的活动。 IL:(工业限制)是指在配额期内每一年HCFC工业限制的总量。在此条 中,基准年是指: 1.有关HCFC的第一次配额分配,在第26条的通知中注明基准年; 2.有关HCFC的其他分配配额,在配额期限开始的倒数第二年。 第32条 预留HCFC配额的的量 在决定每一年,或一年的一定时期的每一预留HCFC配额的数量时,部长 必须确保该年和该年的一定时期的分配的预留HCFC的数量和其他所有数量 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年预留HCFC配额的配额。 第33条 预留HCFC配额;改变或再分配 如果遇到分配基础改变或不存在的特殊情况,部长可以改变或取消预留 HCFC配额。 当书面通知送递至配额分配给的许可人时,此改变或再分配生效。 第29条 如果依据 提高配额的数量不能分配给被许可人时,部长不得提高给被许可人的配 额数量而改变预留HCFC配额。 第34条 许可中止则许可中止 当被许可人的许可被取消,或因为其他原因失效时,分配给被许可人的配 额失效。 第35条 转让配额 如果: 1.被许可人被分配配额; 2.依据第19·2条部长转让了许可; 3.在转让日没有使用的配额分配给被转让人。 被不转让他或她的许可,被许可人可以转让分配给被许可人的配额,或部 分配额给其他被许可人。 除非转让方通知部长该转让,否则第2款所提及的转让不能生效。 通知必须: 1.记述被转让人的姓名,地址和许可号码; 2.注明转让的配额的数量。 第2款提及的转让生效后: 1.被转让的配额或部分配额分配给被再转让人; 2.如果部分配额被转让,转让方再分配到没有转让的那部分配额。 第2款提及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只对没有使用的配额或没有使用的部分 配额生效。 在此条中: 额度不包括预留HCFC额度。” 二十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处罚): 删去“5千元”,代之以“50处罚单位”。 二十九、第42条第1款(处罚): 删去“1万元”,代之以“100处罚单位”。 三十、第42条第4款(处罚): 删去“1万元”,代之以'对违反第4款的处罚:100处罚单位”。 三十一、第43条第1款和第2款(处罚): 删去“1万元”,代之以'100处罚单位”。 三十二、第44条第1款和第5款(处罚): 删去“1万元”,代之以'100处罚单位”。 三十三、第45条第1款和第3款(处罚): 删去“1万元”,代之以'100处罚单位”。 三十四、第46条,第46·1条,第47条和第47·1条: 废除上述条款,代之以: “第46条 表中所列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季度报告 每位生产,进口或出口表中所列物质的人,在此条生效后一季度内,在该 季度结束后15天内,根据部长批准的形式,向部长递交报告,注明下列事实: 1.该人在此季度生产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2.该人在此季度作为原料生产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3.该人在此季度进口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4. .该人在此季度进口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该物质在原产国分解; 5.该人在此季度作为原料进口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6.该人在此季度出口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7.该人在此季度出口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该物质在目的地国分解; 8.该人在此季度损耗每一表中所列物质的数量。 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违反第1款。否则处罚:100处罚单位。 如果: 1.某人被要求依据此条向部长递交有关季度报告; 2.第1款提及的特殊数量在该季度对此人为零; 3.此人的报告必须也要如此纪录。” 三十五、第48·1条第1款: 废除该条,代之为: ”第48.1条 检查员的含义 在此节中: 任命的检查员是指:依据第49条被任命为检查员的人。 检查员是指: 1.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成员或特殊成员; 2.海关的官员; 3.被任命的检查员。” 三十六、第4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删去该部分,代之以; “1.澳大利亚公共服务机构或其他联邦机构的官员或雇员;” 三十七、第50条第1款: 删去此款,代之以: “部长可以向每一位被任命的检查员颁发身份证。 身份证的形式由部长决定,并应贴上此人的近期照片(第1.1款)” 三十八、第50条第2款: 在“不再担任”的后面加入“被任命的”。 三十九、第50条第3款: 删去“100元”,代之以“l处罚单位”。 四十、第51条第3款第1项、第2项: 删去此部分,代之以: “1.建筑物的占有人可以要求检查员出示其身份证明,以便核实其身份; 2.检查员没有出示其的身份证或其他尽可能表明检查员是澳大利亚联 邦警察局的成员或特殊成员,或是海关的官员的书面证据。” 四十一、第54条第2款: 删去“由此人检查其的身份证”,代之以“由此人检查其的身份证或其他尽 可能表明检查员是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成员或特殊成员,或是海关的官员 的书面证据”。 四十二、第62条: 第1款删去“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配额、申请对许可证或配额进行展期或 修改时、或者在申请第40条规定的豁免时”,代之以“与本有关的申请”。 四十三、第62条第3款(处罚): 删去处罚,代之以: “处罚2年监禁。” 四十四、第62条第4款: 删去“限制”。 四十五、第66条第1·1款和第2款: 删去上述部分,代之以: “附加、取消或改变第18条规定的条件的决定;(第2款) 终止第19·1条规定的许可的决定;(第2·1款) 拒绝转让的第19·2条规定的许可的决定。(第2·2款)” 四十六、第66条第5款,第6款和第6·1款: 删去上述部分,代之以: “第5款改变或取消第33条规定的预留HCFC配额的决定;”。 四十七、第67·1条第1款: 删去“第19条、第34条、第49条、第50条或第61条规定的部长所有的全 部或任何权力”代之为: “下列所有或任何权力: 1.第14条第1款,第19·2条第2款,第27条第1款,第46条第1款和第 50条第1·1款的规定形式的批准权力; 2.减少配额数量而改变第33条规定的预留HCFC配额的权力。 3. 任命第49条规定的检查员人选的权力; 4. .颁发第50条规定的身份证的权力; 5.依据第61条进行指导的权力。” 四十八、第67·1条第2款: 删去此款。 四十九、第69条第4款: 删去此款,代之以: “在此款中: 许可费是指依据《臭氧保护层(许可费—生产)法1995》或《臭氧层保护(许 可费—进口)法案1995》的规定需支付的费用。” 五十、(表略——译者注) 五十一、(表略——译者注) 五十二、(表略——译者注) 五十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法案: 第二节 建立臭氧保护储备金的修改 在此节中: 财务管理和会计法是指要求援引: 1.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5; 2.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6。 五十四、适用: 此节适用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法生效之日或1996年1月1日之前。 五十五、新的第八A节: 如果该节适用,主法须修改为在第八节后加入下列部分: “第八A节 臭氧层保护储备金 第65.1条 臭氧层保护储备金 在此节中: ‘储备金,指依据第65·2条设立的臭氧层保护储备金。 第65·2条 建立储备金 此款建立一个名为臭氧层保护储备金的基金。 该储备金由储备基金构成。 第65·3条 储备金的支付 从统一税收基金中支付的储备金的数额等于: 1.依据本法联邦政府收到的许可授予费的数额; 2.依据《臭氧层保护(许可费—生产)法1995》和《臭氧保护(许可费—— 进口)法案1995》,联邦政府收到的费用的数额; 3.依据在1996年1月1日前一个季度结束时继续执行的《臭氧层保护 (许可费——生产)法1989》和《臭氧层保护(许可费——进口)法1989》,联邦政 府收到的费用的数额; 4.依据此第69条第2款联邦政府收到的罚金; 5.联邦政府收到的该储备金投资所得的利息。 第65'4条 储备金的作用 储备金的作用是: 1.弥补联邦政府的花费在: (1)进一步淘汰HCFC和甲基溴的方案; (2)为此方案提供信息; (3)建立本法许可和配额制度的管理; 2.返还由于错误支付的储备金的数额。 五十六、财务管理和会计法: “第三节 建立臭氧保护信托基金的修改 在此节中: 财务管理和会计法案是指要求援引: 1.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5; 2.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6。” 五十七、适用: 此节适用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法案生效之日或1996年1月1日之前。 五十八、新第八A节: 如果该节适用,主法案须修改为在第八节后加入下列部分: 第八A节 臭氧层保护信托基金 第65.1条 臭氧层保护信托基金 在此节中,基金指依据第65·2条设立的臭氧层保护信托基金。 第65·2条 建立信托基金 此款建立一个名为臭氧层保护储备金的基金。 该储备金由储备基金构成。 第65·3条 储备金的支付 从统一税收基金中支付的储备金的数额等于: 1.依据此法案联邦政府收到的许可授予费的数额; 2.依据(臭氧层保护(许可费—生产)法1995》和(臭氧层保护(许可费— 进口)法1995》,联邦政府收到的费用的数额; 3.依据在1996年1月1日前一个季度结束时继续执行的《臭氧层保护 (许可费—生产)法1989》和《臭氧层保护(许可费—进口)法1989》,联邦政府收 到的费用的数额; 4.依据此第69条第2款联邦政府收到的罚金; 5.联邦政府收到的该储备金投资所得的利息。 第65'4条 储备金的作用 储备金的作用是: 1.弥补联邦政府的花费在: (1)进一步淘汰HCFC和甲基溴的方案; (2)为此方案提供信息; (3)建立本法许可和配额制度的管理; 2.返还由于错误支付的储备金的数额。 五十九、财务管理和会计法: “第四节 臭氧层保护法第八节的修改 在此节中: 财务管理和会计法是指要求援引: 1.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5; 2.财务管理和会计法1996。” 六十、适用: 如果下列情况成立,此节适用: 1.主法依据此表中第三节修改; 2.财务管理和会计法从1996年1月1日后生效。 六十一、第八节的修改: 如果此节生效,此节中下列各项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法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 六十二、第八节的标题: 删去“信托基金”,代之以“储备金”。 六十三、第65·1条和第65·2条: 废除此条,代之以: “第65.1条 定义 在此节中: 储备金是指依据第65·2条第1款建立的臭氧层保护储备金。 过渡条款法案是指尽可能: 1.审计(过渡和各项)修改法1995; 2.审计(过渡和各项)修改法1996。 第65·2条 建立储备金 此款建立一个名为臭氧保护储备金的基金。 此储备金由储备货币基金组成。 从此条生效时起,臭氧信托基金的钱款必须转为储备金。 依据审计法案1901建立的信托基金依据此条划拨。 本法第7条第4款不适用臭氧层保护信托基金的有关货币。” 六十四、第65·3条: 删去“基金”(在任何地方出现时),代之以“储备金”。 (注:第65·3条的标题删去“基金”,代之以“储备金”。) 六十五、第65·3条: 删去第2款。 六十六、第65.4条: 删去“基金”(在任何地方出现时),代之以“储备金”。 (注:第65·4条的标题删去“基金”,代之以“储备金”。) 过渡和保留条款: 1.定义 在此表中:过渡期指本法在收到御准之日开始至1996年1月1日止的期 间。 2.许可存在至失效 主法规定授予的所有许可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生效,在该日后失效。 3.在1996年1月1日前申请许可 如果在表一中第一节的所有项目生效,所有可控制物质的许可,重要使用 的许可或用过物质的许可在过渡期间可以批准。 4.申请的决定 在过渡期内部长可以决定申请的批准,如果: (1)表一中第一节所有项目生效; (2)依据修改后的主法的规定,申请已经批准; (3)依据本法修改的,主法第16条第2款项下的所有法规已经生效。 5.1996年1月1日前授予的许可 在过渡期内由部长授予的许可: (1)在1996年1月1日生效,或在其特别注明的以后的日子(如果可能)生 效; (2)在过渡期开始期内,依据此法修改的,主法的第16条在1996年1月1 日和以后授权生效。 6.可附加的条件 如果表一中第一节的所有条款在此期间生效,部长可以在过渡期内在某 许可中附加条件。 7.主法的申请修改由部长决定 如果表一中第一节所有条款生效,在过渡期内主法修改适用有关部长的 决定: (1)拒绝授予许可; (2)在此期间在许可中附加条件。